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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股票才能收購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9-23 22:14:12

1. a公司擬收購b公司,至少需要多少持股

至少需要持股:
被收購的B公司仍然按A公司原股東持股的比例享有B公司的股權,即B公司的股權仍分為60%和40%。
如果要增加股東,那麼就要看A公司原持股人是分別出讓股份,還是其中一人出讓股份給新股東。

2. 收購公司要多少股權

一般50%以上。收購分全面收購和部分收購:全面收購就是100%的收購,把被收購方轉變成全資子公司,部分收購是收購部分股權,從而參與經營被收購方的目的。如果要做到絕對控股,必須持有該公司股本50%以上。如果,該公司股權比較分散,那麼只要佔到相對多數並能夠獲得其他股東的支持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 上市公司收購條件

法律分析: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1、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2、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3、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4.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票可以提出收購,甚至全面收購。

很難的,你持有百分之只5的股份就要申報,如果你要全面收購就要做大股東,不一定要收購全部股票,如果在二級市場上買入,消息透漏可能會導致股價上漲,成本就增大了很多。
全面收購是指收購人計劃收購標的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
全面收購和部分收購
部分收購的目的在於取得目標公司的相對控股權,而全面收購的目的則在於兼並目標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購,後者是兼並式收購。值得一提的是,向所有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並不等於全面收購,因為部分收購也必須採用這種形式。向所有股票所有人發出收購要約,體現或強調的是目標公司股東的平等待遇原則。如果受要約人承諾售出的股票數量超過了收購人計劃購買的數量時,收購要約人還必須按比例從所有承諾人處購買。而全面收購則表明要約人慾收購目標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圖。
另外,全面收購的結果也可能只獲得目標公司的達到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這與部分收購只計劃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況是不同的。全面收購除當事人自願進行的以外,多數屬於強制收購,當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購義務。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5. 收購多少股份才算收購

回答是按照中國法律的劃分:

1.持有100%股份,叫 全資子公司
2.持有51%以上的股份,叫 子公司
3.持有20%以上股份,掌握實際控制權
4.持有不足20%的股份,但為第一大股東,也是掌握實際控制權

以上幾種情況都可以認為是收購行為

p.s.一個公司不一定會擁有自己的股份,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是一種回報股東的行為,意味向外界證明現在的公司價值已被低估,因此回購股票會引起股價上漲,由此股東獲利

6.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如何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包括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買進或賣出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購規則的約束等。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條
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