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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9-18 20:54:02

❶ 怎麼解釋黨員幹部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

禁止黨員幹部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
1.由於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系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黨員領導幹部一旦成為股東,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很難保證其不參與該公司(企業)的經營,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這樣做,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安心本職工作;另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甚至會直接危害到黨風廉政建設,危害黨的幹部隊伍建設,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和正常發展。因此,必須明確禁止。
2.認定是否屬於「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需要把握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所謂「違反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二是所謂「非上市公司(企業)」,是與上市公司相對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成為股東,但不參與經營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除有明確禁止規定的外,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因此,黨員領導幹部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是被允許的,不屬於「經商、辦企業」。

❷ 公職人員配偶持有非上市股份

法律分析:一般公職人員只要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與本人管轄范圍沒有關聯就沒有關系,如果你領導幹部,需按照個人報告事項報告單位。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❸ 黨員領導幹部能否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
1.由於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系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黨員領導幹部一旦成為股東,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很難保證其不參與該公司(企業)的經營,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這樣做,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安心本職工作;另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甚至會直接危害到黨風廉政建設,危害黨的幹部隊伍建設,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和正常發展。因此,必須明確禁止。
2.認定是否屬於「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需要把握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所謂「違反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二是所謂「非上市公司(企業)」,是與上市公司相對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成為股東,但不參與經營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除有明確禁止規定的外,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因此,黨員領導幹部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是被允許的,不屬於「經商、辦企業」。

❹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違反了什麼紀律

黨員幹部是可以炒股的,對黨政機關人員合理合規投資股市是支持的,和任何人一樣,紅線不能踩。我司就有不少客戶是黨政體系的,只要合規就可以。

❺ 公務員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處理

摘要 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包括國家公務員在內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市場上購買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對於調任前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其處理原則是: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轉讓,或者委託給有關信託機構管理,並在擔任國家行政機關領導職務期間,不得過問該公司經營情況。由於我國信託業發展不夠完善,真正意義上的信託機構也比較少,開展的業務范圍也比較窄,因此委託給有關的信託機構管理的辦法在一些地方難以實行,缺乏可操作性。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轉讓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是轉讓的對象應有所限制,只能轉讓給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不能將股份轉讓給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這可以保障轉讓的目的能夠充分實現,防止名義上轉讓,實際上沒有轉讓的情況發生。

❻ 領導幹部能不能炒股票

能。
中紀委有了明確說法——可以!不過,炒股可以,有七大「紅線」可是千萬不能碰!否則,後果嚴重。
哪些人「炒股」受紀律約束?約束依據是什麼?
一是黨員幹部,即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幹部,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7、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供參考。

❼ 公務員幹部購買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是否違規

引言: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那麼對於相應的黨員幹部的要求也會有其不同的。因為這樣才能夠保證社會上的和平,同時能夠更加的有利於社會秩序像一些黨員幹部如果想要購買股票的話,那麼就需要格外的注意。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文獻的話,那麼對於自身的安全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其公司進行相應的了解。那麼公務員幹部購買非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是否違規呢?從相關的法律文件來看的話是有可能的。在這里小編有以下看法,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查看法律文獻

通過查看法律文獻,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能夠明確的規定如果黨員幹部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是相關證券的話,那麼是違反法律的,因為這樣的情況是對黨的廉潔紀律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❽ 公務員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嗎

公務員也是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我們國家對此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每一個國民都能夠享使自由買賣股權的權利,公務員也是屬於我國的公民。

其實很多人對於公務員都是有誤會的,認為公務員是不能夠購買公司的股份的,公務員的基本權利也是有的,只不過工作是比較特殊的而已。任何人在這個社會當中都是有權利購買股權的,只要是通過合法的渠道就可以的。

股權交易也是屬於正常的商品交易。

所謂的股權從本質上來講,其實就是正常的商品和商品是沒有任何的區別的,只不過是多了一種含義,對於公司的控制權。作為一種產品,社會當中的每一個人都是擁有購買的權利的,而且股權也是很多公司所具有的一種資產。

其實這個社會對於每一個人的態度都是非常友好的,只要我們能夠通過合法的渠道參加這個社會當中的經濟建設,就能夠獲得市場的認可。公務員進行股權的交易,其實也是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的,因為在股權交易的過程當中,能夠提供更多的資金用來公司的發展。

❾ 領導幹部能炒股嗎

法律分析: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❿ 公務員可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么

不能,公職人員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公務員不可以作為股東或者法人 。
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的處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