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自己炒自己公司股票嗎
控股股東或者大股東可以炒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是要事先申報、事後披露和持股至少鎖定6個月,不能內幕交易(買入時監管,如違規則事後處罰)。必須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⑵ 十大流通股東可以隨便買賣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嗎
既然是流通股東 當然無限制 具體可以查詢 倉位在線 網路搜索下
⑶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自己炒自己公司股票嗎
原則上不能,
⑷ 上市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但除公司回購股份用於獎勵所持有的之外,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方式持有
⑸ 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可以買賣嗎
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是可以買賣的,這點投資者可以放心。目前,上市公司原始主要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打新股;另一種是新三板;還有一種是私募股權基金。
理所當然不同的方式操作都會不一樣,比如說打新股,是通過持有一定市值的股票,那麼投資者就可以獲得新股申購額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打新股是有很大運氣成分的。
拓展資料:
原始股法律風險:
(一)加大懲治涉眾型經濟犯罪保障受害群眾權益
(二)本課題組經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進行充分調研,將之歸納為以下6類:
1.虛假項目投資類:以虛構投資項目可獲得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 誘使被害人認購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資格,簽訂買賣合 同和購銷合同等進行非法集資或吸存。該類作案方式最為常見,如虛 構工程項目、虛構養老保險險種、投資開發金礦、轉讓公司股權、投 資智能飲水機項目、入股「彩民俱樂部」、投資某類交易中心、投資 購買大樓、合作電子安裝工程、投資綠色工程、綠色餐飲連鎖工程, 推銷購買保健品,購買度假休閑時權證等。
2.證券投資類:以即將在國內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 為名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或以投資海外公司的基金為名等進行 集資或吸存。
3.非法傳銷類:採取以專賣、代理、加盟等做誘餌「拉人頭式」 發展下線會員、「網路直銷」、購買股權入會和「重復消費」等方式 進行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
4.金融詐騙類:以利用信用卡提現、消費等方式進行惡意透支, 頻繁開具空頭支票,使用虛假收入證明、房產資料等證明申請貸款等 作案手法對商家及金融機構進行金融詐騙。
5.合同詐騙類:以簽訂合同方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詐騙被害人 及被害單位的財物。主要合同詐騙類型有:以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 義、虛構項目、為被害單位提供廣交會展位等實施合同詐騙;利用偽 造、變造、作廢的銀行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簽訂合同騙 取財物;通過賒貨或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訂金的方法,誘使 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收到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 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或不予返還騙取財物;誘騙客戶簽 訂合同交納高額定金,當客戶交貨時故意人為地控制加工產品的合格 率,使產品的合格率達不到合同要求,以此為借口騙取客戶的定金等。
6.普通詐騙類:利用電話、簡訊、互聯網等,進行提供虛假網上 炒股炒匯服務、涉外婚介、網路詐騙等非法經營或電信詐騙活動;利 用虛假招生、賭博、消災求平安、資助解凍民間寶藏等從事詐騙活動。
⑹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炒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根據我國現有的證券法律法規,每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都需要嚴格、及時地披露自己的持股動態、買賣動態。理論上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夠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但是,這類大股東的買入、賣出行為,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章條文,並及時進行信息公告的披露。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並不能隨意地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
再次,在現實操作中,大股東買賣自家公司的股票,大多基於戰略層面上的考慮,而「炒作」的狀況已經被最大程度地限制。在監管層的限制下,和其他投資者的競爭下,大股東往往只能進行戰略性地買賣。當公司股價低於實際價值時,大股東往往會發布增持公告,對處於低谷的股票進行低吸;在公司股價被瘋炒之後,大股東往往會發布擬減持公告,擇機賣出已經高估的股票。因此,大股東的增減持公告,往往是一種戰略性的動作,也會給全市場提供一種「風向標」性質的暗示。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現實市場中很難炒作自己的公司股票。
⑺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
⑻ 一個上市公司的資金能不能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可以,但要公示,什麼時候,買了多少。還計劃買多少。
⑼ 我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能,依據《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