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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831853公司高管

發布時間: 2022-09-16 01:00:51

①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規定是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② 嘉楠耘智股票代碼

據華夏時報報道,11月21日晚,比特幣礦機製造商嘉楠耘智正式在美國納斯達克掛牌敲鍾上市,股票代碼為「CAN」。初始發行價為9美元,初始供應量1000 萬,籌資金額9000 萬美元。嘉楠耘智正式成為第一家國內礦機赴美上市公司。開盤報12.6美元後急跌,在發行價9美元附近徘徊,一度跌破發行價,截止發稿,報價8.99元,總市值14.2億美元。


天眼查信息顯示,嘉楠耘智的運營主體為杭州嘉楠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2013年4月,注冊資本3億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嘉楠耘智創始人張楠賡,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服務:計算機軟硬體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成果轉讓等。杭州嘉楠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嘉楠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全資持股。而最新招股書信息顯示,嘉楠耘智首席財務官李佳軒持有公司16.2%股份,創始人張楠賡持有公司16%股份,恆通雲(838316)高管孔劍平持有公司12.1%股份,孫奇鋒持有公司5.8%。此次嘉楠耘智上市後上述股東都將身價暴漲。


③ 公司高管減持股票是利好還是不好

是不確定的。
在股票市場中,高管減持有可能說明上市公司高管不看好公司後續的發展,或者認為現階段市場對於公司的估值較高,從而選擇二級市場減持套現。通常情況下,股票高管減持時,會使股票資金面出現缺乏性,降低其他股東的信息程度,大部分會影響股票價格出現下跌,造成利空性影響。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基本面較好,成長性較好,市場股票價格估值處於較低的階段。那麼,這一類的股票解禁對股票價格,通常沒有多少的負面影響。股票解禁後,如果限售股股東減持套現,那麼會有市場看好的該股的大資金進行接貨,這樣並不會使股票價格出現大幅下跌。
大批量高管的離職減持,不利於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也違背了我國創業市場的設立初衷。創業板市場的推出主要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加速創新技術向產業化的轉變以及加速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然而,創業板企業接連不斷出現高管減持的問題,使其成為以上市、達到解禁日為目的的「短視」公司。更有甚者,高管通過內部消息或者粉飾業績等手段拉高股價,再進行減持。對創業板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危機,甚至對資本和社會的穩定性造成破壞。
【拓展資料】
高管減持股份的方式分為: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大宗交易減持、協議轉讓減持。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是高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的股票轉讓。而大宗交易減持是高管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交易進行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的股票轉讓。而協議轉讓減持是高管通過與投資者達成一致意見後在中國登記結算機構辦理過戶交割進行股票轉讓。

④ 股份公司高管人員持股或不持股說明什麼

什麼問題也說明不上.
第一,公司是否有期權激勵機制.
第二,公司的高管持有的是否原始股票.
第三,公司有否送股票給高管的傳統.
第四,高管本人是否股票投資者.
可以說明問題的不如這樣說吧.
1.高管有否在市場上增持公司的股票.
2.高管有否在市場上拋售公司送給他的紅股或期權.

⑤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有哪些
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股市如何賣股票
1、准備本人身份證、一張銀行卡;
2、證件准備好之後,可以去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營業廳,或者銀行營業廳裡面的證券部,再或者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網站,開立自己的股票賬戶,通常會在個工作日內審核通過,然後,就可以開始買賣股票了;
3、開立好證券賬戶之後這樣在手機上面就可以買賣;
4、開立好證券賬戶之後,默認是只有國內A股,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買賣許可權。如果是創業板,是需要獨立開通許可權才能買賣的。現在基本上都可以在手機上面就完成許可權開通了。
5、買賣時間:只能是工作日才能夠買賣股票,其他時間段,股票不開市,是無法買賣股票的如果遇上節假日調休,即使法定周末要上班,股市也是不開市的,是不能買賣股票的。

⑥ 公司高管減持股票意味著什麼

1.在股票市場中,高管減持有可能說明上市公司高管不看好公司後續的發展,或者認為現階段市場對於公司的估值較高,從而選擇二級市場減持套現。通常情況下,股票高管減持時,會使股票資金面出現缺乏性,降低其他股東的信息程度,大部分會影響股票價格出現下跌,造成利空性影響。
2.高管減持是指高管在二級市場上賣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一種利空消息,很明顯這並不是一件好事。 作為本公司的投資者來說,自家公司的高管賣出了本公司的大量股票,投資者們就應該要注意了,畢竟公司是在他們自己的手裡管著的,真正有什麼問題,也就只有他們才知道。如果說出現高管大量賣出股票的情況,作為投資者肯定是要擔心了。
3.大批量高管的離職減持,不利於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也違背了我國創業市場的設立初衷。創業板市場的推出主要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加速創新技術向產業化的轉變以及加速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
4.然而,創業板企業接連不斷出現高管減持的問題,使其成為以上市、達到解禁日為目的的「短視」公司。更有甚者,高管通過內部消息或者粉飾業績等手段拉高股價,再進行減持。對創業板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危機,甚至對資本和社會的穩定性造成破壞。
拓展資料:
1.高管減持有兩種方法:在職拋售以及辭職套現,這個問題還是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作為一個業績比較差的公司,高管的減持是在職拋售,那肯定是會對股票有比較大的負面影響的,因為在這時候高管減持肯定是因為公司基本上是沒有挽救回來的希望了,也沒有信心挽救了,所以才會宣布減持計劃。
2.高管減持股份的方式分為: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大宗交易減持、協議轉讓減持。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是高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的股票轉讓。而大宗交易減持是高管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交易進行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的股票轉讓。而協議轉讓減持是高管通過與投資者達成一致意見後在中國登記結算機構辦理過戶交割進行股票轉讓。

⑦ 怎麼查看上市公司高管增持或者減持股票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變動情況: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djggfbd/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變動情況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hange/

⑧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

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