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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股東轉讓股份的股票表現

發布時間: 2022-09-15 11:31:12

1. 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股份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願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因為股份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轉讓通常是以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的。2.雙方轉讓標的的稱謂不同,因此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區別:(1)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實行嚴格的限制轉讓制度。對內主讓與對外轉讓做了明顯的區別:內部轉讓股權比較自由;對外轉讓股權實行嚴格限制,必須經全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該股權,在同等情況下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實行轉讓登記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現對簡單,實行自由轉讓。無論轉讓給內部股東還是外部投資者,都採取自由轉讓。但是《公司法》也對股份轉讓作了一定的限制: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b、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條規定的除外。d、交易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3.兩者實質不同,因此兩者轉讓的行為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不完全獨立的自由轉讓,原因是 除了具有資合性,還具有較強的人合性。也是由於較強的人和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即對內開放,對外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獨立的轉讓,其本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資合性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 轉讓股票和轉讓股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份轉讓是轉讓人轉讓其股份的行為,通常是一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而股權轉讓是股東向他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二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轉讓行為都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 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3. 國家相應的出台了哪些法律條文來規范中國股份制企業發展

在我國股份公司法律規定是:公司股份的具體表現形式是股票,股份的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來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等等。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與無記名股的轉讓規則不同。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記錄在股東名冊中。
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股東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具有法律效力、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權表現形式差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 轉讓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

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股權轉讓要根據所轉讓的對象分析利好還是利空: 1、如果是股東轉讓給其他股東則是一個中性消息。因為轉讓股份的受讓方,一般在半年內不能賣出股票,所以股價一般不會被炒作,股價是否上漲還要看公司的基本面。 2、如果股份轉讓給了二級市場,那麼就利空。因為轉讓到二級市場相當於股東減持股份,減持後拋壓重,會引發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恐慌情緒,股價就會下跌。 3、目前,未上市的公司可以將股權注入到一家已上市的公司,而已上市的這家公司就需要將股權轉讓給未上市的公司,在股票市場叫做「借殼」,因此借殼類的股權轉讓利好。
股權轉讓是一種公司股東行使股權的方式,在市場中經常會出現,表示公司股東把自己的股東權益依法有償的轉讓給別人,使別人取得公司股權。
二、1、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對股價有影響,影響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是利空消息。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拓展資料: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5. 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股份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
1、股票與股份互為表裡。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2、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其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是股份表現形式,屬於可轉讓的有價證券。3、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容。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股份和股票的區別為:區別股票與股份互為表裡、股票是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容。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不同的股權。股票為股份公司發行給股東的一種有價證券,作為股東的持股憑證並取得股息和紅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衍生問題:
公司轉讓股份?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轉讓股份的程序:
1、欲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向其他股東遞交《股份轉讓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列明受讓人名稱、轉讓股份份數、擬轉讓價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
2、其他股東應在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內召開股東會議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3、決定購買的股東應在表決後的有效時間內出資購買,股東表示購買但又遲遲不出資購買導致已過優先購買有效期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其他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股東會議但沒有股東願意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股份。

7. 國家相應的出台了哪些法律條文來規范中國股份制企業發展

在我國股份公司法律規定是:公司股份的具體表現形式是股票,股份的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來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等等。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與無記名股的轉讓規則不同。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記錄在股東名冊中。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股東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具有法律效力、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拓展資料:股權表現形式差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8. 勝利股份股票怎麼樣

還不錯,走勢弱於指數-4.19%;從當日盤面來看,明日將慣性沖高。近幾日上漲力度加大,持倉待漲;該股近期的主力成本為7.36元,股價已露拉升態勢,強勢特徵明顯;周線為上漲趨勢,如不跌破「5.71元」不能確認趨勢扭轉;長線大趨勢支持股價向上; 主力鎖倉拉高,持有為主。
拓展資料:
1.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2.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3.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9. 股東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

法律分析:股東轉讓股份有以下限制: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4、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