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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銀行持有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9-15 06:00:17

1. 商業銀行法修改

法律分析:現行的2015年版《商業銀行法》共九章95條。《修改建議稿》共十一章127條,其中整合後新設或充實了四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對比《修改建議稿》和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總體看此次修改或新增的部分可分為三類。

(一)補充行業監管規則

一是根據現有的部門規章將已有的行業監管要求補充到《修改建議稿》,提升部門規章、監管新規的法律保障。如《修改建議稿》中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和股東行為、資本補充、開業籌備申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銀行服務收費等相關規定進行補充。

(二)完善風險管理條款

二是結合近年來銀行業出現的新發展趨勢和潛在風險點,修改刪減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款,完善法律要求。如大幅提高銀行注冊資本門檻、新增設立銀行要有信息科技架構和系統等要求、刪除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和企業僅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等要求、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

(三)提升銀行自主經營能力

三是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查,提升銀行自主經營能力。如商業銀行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監管部門對其任職資格由審查變為核准。允許雙方自主約定存貸款利率,新增貸款自主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 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票如何處理

兩種處理方式:
來源於貸款質押的並且在期內的,應放著不能動,在還債後返還;
過了期限的,作為處理銀行壞賬的方式之一,可拍賣、協議轉讓股票(在兩種不同的交易平台上操作)。

3. 商業銀行能否持有工商企業的股票,為什麼呢

不能。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 銀行可以持有股票嗎

不違法,這就是你說的這一條中寫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除外。而且現在銀行可以設置理財子公司,子公司是可以參與證券投資的!

5. 商業銀行的股權一般怎麼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並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後符合監管標准。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並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6. 請問,銀行從業人員能不能對外企業參股或者和別人合夥開公司

銀行從業人員不能對外企業參股或者和別人合夥開公司。
銀行是金融行業,有明文規定,金融從事人員不可以再從事其他工作,比如開辦企業,兼職等。
(6)商業銀行法銀行持有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就可叫參股。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7.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8. 商業銀行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20%,是哪個法規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的通知》中規定,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

9. 課本上說銀行不能持有股票,有那位大蝦能解釋一下為什麼

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穩定性相當差,流動性強,加之股權分散,一般股東不可能聯合起來對公司的經營者施加影響,導致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直接監控作用相當有限。這樣公司的控制權就掌握在公司經營者的手中,但是銀行在一國經濟中占金融主導地位,為了防止銀行資產進入股市,防範相關的風險,按照中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持股。

10. 那為什麼民生銀行可以持有海通證券的股份

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地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雖然商業銀行也並非完全不可能成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東,如商業銀行可以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企業的不動產或者股票,從而成為其股東,但同時商業銀行法也規定因上述原因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 2007年頒布的新《證券法》參照《商業銀行法》的修訂方式,在原條款「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內容。這樣,一方面對既成事實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為以後的金融改革留下法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