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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有限公司50人

發布時間: 2022-09-14 06:48:30

Ⅰ 公司的注冊股東是可以50人還是最多49人

這里分兩種情況:

1.責任公司股東最大限制在50人
2.股份公司則可以超過50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下限為1人,上限為50人。
如果股東人數超過50人,則必須設立為股份公司。

(1)股票有限公司50人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對於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基本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Ⅱ 弟弟在股票公司上班6個月。昨天整個公司50多人被帶走,有人處理過這種事嗎普通員工嚴不嚴重

應該是打著證券公司的幌子,實則是一個詐騙公司,以為投資者介紹股票為由,詐騙他人錢財。
這樣的詐騙公司只要有人上當,金額一般都是很大,參與其中的詐騙人員,罪名也就大。

Ⅲ 股東超過50人的公司怎麼處理

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變更公司組織形式,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為2-200人。
2、一些股東的股權由其他股東代持,在工商登記中不超過50個股東,但是對被代持的股東可能會存在一定風險。
3、設立一個持股平台,比如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有限公司,將有些股東的股權通過這個平台間接持有。

Ⅳ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和聯系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不僅是資本的結合,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合作關系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

2.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並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比較復雜。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為2人以上50人以下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沒有限制,可以自由轉讓。

5.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有限公司比較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約定組織機構,可以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礎上,還要聘用外部獨立董事。

6.有限責任公司不用向社會公開披露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流動頻繁,需要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

7.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最為重要的特徵是: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Ⅳ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幾個股東

1、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新的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最高人數進行限制,不得多於50人;但最低人數沒有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設立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2、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為2-200人,發行股份後可以有超過200人的股東,如上市公司一般有幾千上萬的股東。
一、如何計算股東權益
1.股東權益(即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2.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來對股票本金進行計算的一部分。
3.資本公積,即股票的法定的財產重新估計增值、發行的溢價、接受捐贈的財產總價值等幾部分。
4.盈餘公積,一般分為任意的盈餘公積與法定的盈餘公積兩部分。後者是為了應對企業日常經營中的風險,強制對企業稅後利潤額的10%進行提取;當法定的盈餘公積總計達到了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便可不再進行提取。
5.法定公益金,即對企業所有稅後利潤額的5%-10%進行提取,主要被用於企業福利方面的支出。
6.未分配利潤,即企業留置以後分配處理的利潤額。
二、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和程序
1.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Ⅵ 50人的公司能上市嗎

50人的公司應該是可以上市的,因為對上市公司的員工人數沒有硬性要求。
1.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對注冊資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沒對公司的人數有要求,但是對股東的人數是有要求的。員工必須都簽訂勞動合同,內控相對較嚴,所以是沒有最低人數的要求。
2.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拓展資料:
1.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的要求人數在兩人以上,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股東數要在50人以下。除此之外,這兩種類型的公司在責任認定、出資、利益分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
2.個人有限公司可以由公司或自然人成立,而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成立。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公司獨立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則不行。除此之外,兩者的稅法管理機制也不同。

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人,如何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是不能超過50人的,只能讓一部分股東退股才能滿足人數要求。

Ⅷ 有限責任公司為什麼規定股東必須在50人以內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量規定是有50人以下的股東,共同的成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中明確的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是由50以下的人員來組成。而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二)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三)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後由於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對於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別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Ⅸ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兩權分離程度較低,其股東往往通過出任經營職務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定公司事務。2、股份有限公司兩權分離程度較高,法律對其規定較多的強制性義務。二、股權證明形式不同。1、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以紙面記名方式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以紙面或無紙化的股票為出資證明,既可以採取記名方式,也可以採取無記名方式,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三、公司的設立方式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2、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發起方式設立,也可以募集方式設立。四、股東或者發起人人數的規定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這主要是因為目前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取消了人數下限的規定。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五、股份轉讓的自由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不能轉讓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由於人合性質,決定了其轉讓要受到嚴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轉讓較為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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