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技巧 » 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後果
擴展閱讀
中國股票怎麼樣的 2025-01-24 11:54:35
股票交易1萬元費用多少 2025-01-24 10:14:26

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後果

發布時間: 2022-09-13 17:33:04

『壹』 幫別人代持股,個人財產增加有什麼不好影響

不少有錢人在投資公司時,因為某些原因選擇自己不露面出任股東身份,而是請人代持股份,然後許諾一定的報酬,那麼作為代持人肯定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風險咯,具體會有什麼風險?代持人又該怎麼防範風險?
所謂代持股,是指公司實際投資人基於某種考慮不願意顯示於股票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備案文件之中,而委託他人作為名義股東,實際投資人做隱名股東的持股行為。實際投資人不願做顯名股東或是出於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的考慮,或是為了規避法律對股東身份的特別要求,或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等。所以即使在我國法律未明確承認其合法性之前,公司實務中也大量存在著相對隱秘的代持股現象。
一、代持股的法律風險
1.法律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形式股份的代持股
最高院《規定三》只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代持股問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中的代持股沒有規定。因此,在其他企業形式中實際投資人由他人代為持股的行為很容易引發法律糾紛。一些行業則明令禁止股份的代持股。保監會2010年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代持股行為是公司上市的潛在障礙
根據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要求,企業若想以發行股票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募集資本,必須「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由於委託持股會影響發行人股權的清晰度,且存在潛在的股權糾紛風險,所以從目前證監會的監管口徑看,委託持股是不允許的。
3.代持股協議若違反我國《合同法》52條則為無效

『貳』 妹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姐姐被執行有沒有影響

不是直系親屬,沒有影響的。

『叄』 代持股權是否合法

代持股份是合法的。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拓展資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來持有股份的一種行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通過一紙協議來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的事實,而這也是股權代持成為合法行為的一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言外之意是認可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

不過,在證券市場,代持股權的行為是被禁止的。證券律師劉偉濤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咨詢時表示,「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股份代持的存在,但是在證券市場,代持是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劉偉濤表示,發行人股權清晰這個表述就是表明不允許IPO企業股權代持,如果企業出現股權代持情況,就無法上市。

『肆』 企業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資者股權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對於這個方面,騰訊眾創空間做的還可以。

『伍』 股權代持影響公司掛牌上市嗎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對公司掛牌上市有一定的影響,但並不一定會造成公司無法掛牌上市。因為證監會要求申請掛牌上市的公司股權清晰,股權代持雖然可能造成公司股權不清晰,但只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讓證監會了解公司存在股權代持的原因、公司真正的股權架構,證監會依然會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請。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陸』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3、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 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於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相關法規參考:
1、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從此條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條上可以看出名義股東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負法律責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風險的。

『柒』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

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

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

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捌』 如果公司董事把代持者股份賣掉,那麼對代持者會帶來哪些風險

如果公司董事把代持者股份賣掉,那麼對代持者也會帶來非常嚴重的風險的,我們都知道,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會產生非常大的變化,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出資人的錢只能打掉牙往肚子裡面咽了,如果公司董事將代持者的股份賣掉,那麼代持者將會變得一無所有,生活也會受到非常大的影響。

3、代持股份的代價究竟有多大?

隨著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等日益活躍,在退出機制逐步由慢慢討論成走向現實,檯面代持股的風險也是越來越大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讓自己狼吞虎咽,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才行。

『玖』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託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採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託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後追償:委託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後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於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