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增股份上市是利好還是利空
新增流通股對股票的影響主要是利空:
1.新增流通股增加的是市面上流通股的數目,因此相對應的每股收益和每股資本權益都會降低。
2.新增流通股會增加場內其他投資者的拋售,因為新增流通股在上市之後已經讓他們持股的信心松動了。
拓展資料:
股市利空是股市用語。利空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利空往往會導致股市大盤的整體下跌,不斷的利空消息會造成股市價格不斷下跌,形成「熊市」。
意義
利空就是給股市帶來不好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下跌。
利多就是給股市帶來好的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上漲。
而加息就是典型的緊縮宏觀調控政策,所以會導致利空。
利多與利空
利多:對多頭有利且能刺激股價上漲的消息和因素。 比如降息對房地產板塊就是利多。2012年6月7日,央行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次日地產股板塊集體漲幅超1%。
利空:對空頭有利,且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消息。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
存款准備金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分類
實質性利空
重大虧損,主營業務失敗,通常這樣的股票無葯可救。
階段性虧損
原材料漲價,季節更迭,導致的虧損,利空,一般此類影響的時間短暫。
政策性虧損
像油價倒掛的中石油、中石化,房價下跌的房地產股票。
政策性利空
加息,提高准備金率,發行央行票據,發行國債,限制新基金發行,加快新股發行,加快紅籌回歸,等等。
突發事件利空
08年春節前後的雪災,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對一些行業的影響。
其它股票名詞
1.利空:對空頭有利,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銀根抽緊 ,利率上升,經濟衰退,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等。
2.利多:對於多頭有利,能刺激股價上漲的各種因素和消息,如:銀行利率降低,公司經營狀況好轉等。
3.熊市:前途暗淡,股票普遍持續下跌的行情。
4.牛市:股市前景樂觀,股票價格持續上升的行情。
5.空頭: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價格賣出,待行情下跌後買進,獲得差價利潤。其特點為先賣後買的交易行為。
6.多頭:投資人預期未來價格上漲,以價格買入一定數量的股票等價格上漲後,高價賣出差價利潤的交易行為,特點為先買後賣的交易行為。
7.反彈:股票價格在下跌趨勢中因下跌過快而回升的價格調整現象。回升幅度一般小於下跌幅度。
8.盤整:通常指價格變動幅度較小,比較穩定,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不超過2%的行情。
㈡ 配股幾天後會顯示新增股份
半個月左右的時間。
配股需半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到帳。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實行增資配股,應當在繳款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聘請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編制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而證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關配股的股份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前不得安排該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拓展資料】
配股什麼時候到賬?
對於股東配股之後經常會發現配股並沒有到賬,其實這個完全不用著急的,因為配股並不會立即就到賬,我們在配股繳款之後,公司刊登股份變動的公告,並且再經過交易所的安排之後,會另行公告,當上市公司所公告的配股上市之前的那個交易日收市並且在清算之後,配股才會真正的出現在我們的賬戶上。而只要我們的配股到賬之後,第二個交易日就可以進行自由的交易了。
配股是一種發行股票的方式,指的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而在此發行一定數量的股票,並且這部分股票針對現有股東來說具有優先購買權。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發展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相應的程序,向原股東進一步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投資者在執行配股繳款前需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發布的配股說明書。
投資者在配股的股權登記日那天收市清算後仍持有該支股票,則自動享有配股權利,無需辦理登記手續。中登公司(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會自動登記應有的所有登記在冊的股東的配股許可權。
上市公司原股東享有配股優先權,可自由選擇是否參與配股。若選擇參與,則必須在上市公司發布配股公告中配股繳款期內參加配股,若過期不操作,即為放棄配股權利,不能補繳配股款參與配股。
一般的配股繳款起止日為5個交易日,具體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配股繳款之後,根據上市公司公告會有一個具體的除權日以除權方式來平衡股東的該股份資產總額以保證總股本的穩定。
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 定向發行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
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和申請掛牌公司(以下合稱發
行人)的股票定向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
《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公眾公司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
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
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股票定向發行,是指發行人向符
合《公眾公司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可以向特定對象推介股票。
第三條 發行人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
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
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
發行人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應當在取得
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自律監管意見後,報中國證券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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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條 發行人定向發行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
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
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
責,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實、准確、完整。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資料,
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發行對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
關規定及時向發行人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全面
配合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
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五條 主辦券商應當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請
文件進行全面核查,獨立作出專業判斷,並對定向發行說
明書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並對定向發行說明書中與
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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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
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
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
勤勉盡責,不得利用定向發行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
內幕信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縱股票交易
價格。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定向發行相關文件進行自律審
查,通過反饋、問詢等方式要求發行人及相關主體對有關
事項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披露。
第八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定向發行事項出具的自律審查
意見不表明對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對發行人股票投資價值或者投
資者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發行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 發行人定向發行應當符合《公眾公司辦法》關
於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發行對象等方面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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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存在違規對外擔保、資金佔用或者其他權益被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情形的,應當在相關情形
已經解除或者消除影響後進行定向發行。
第十條 發行人、主辦券商選擇發行對象、確定發行價
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發
行人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發行對象可以用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認購定
向發行的股票。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的,所涉及的資產應當權屬清晰、
定價公允,且本次交易應當有利於提升發行人資產質量和
持續經營能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公眾公司辦法》的規定,
在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第十三條 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限售的,應
當按照其承諾辦理自願限售,並予以披露。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應
當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重
大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事宜。
第十五條 發行人按照《公眾公司辦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發行股票的,應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
的相關規定,履行內部決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無需提
供主辦券商出具的推薦文件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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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書。
發行人對定向發行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
性負責,發行人的持續督導券商負責協助披露發行相關公
告,並對募集資金存管與使用的規范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第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受理發行人申請文件至新增股
票掛牌交易前,出現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或者其他影
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及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
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主辦券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
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提交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七條 發行人在定向發行前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
應當在定向發行說明書等文件中充分披露並特別提示表決
權差異安排的具體設置和運行情況。
第十八條 由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定
向發行相關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但應當在發行相關公告中說明未按照規定進行披露的原因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發行人應當
披露。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
和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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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募集資金專項賬
戶,該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及相
關業務領域,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投資於安全性高、
流動性好、可以保障投資本金安全的理財產品。除金融類
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
益工具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或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
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
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
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
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
三方監管協議後可以使用募集資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記前不得使用募集資金:
(一)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或者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
內披露最近一期定期報告;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行
政處罰,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書面形式自律監管措施、紀
律處分,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因違法行為被司法
機關立案偵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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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說明書中披露
的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變更資金用途的,應當經發行
人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變更公告。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定向發行說
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資金能夠使用後
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置換事項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
審議通過,主辦券商應當就發行人前期資金投入的具體情
況或安排進行核查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
募集資金置換公告及主辦券商專項意見。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
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核查報告,並在披露年度報
告和中期報告時一並披露。主辦券商應當每年對募集資金
存放和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
並在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時一並披露。
第三章 掛牌公司定向發行
第一節 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就定向發行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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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決議,並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和董事會批準的定
向發行說明書。
董事會作出定向發行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對象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具體發
行對象(是否為關聯方)及其認購價格、認購數量或數量
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等事項;
(二)發行對象未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
對象的范圍、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對象及發行
價格確定辦法、發行數量上限和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等
事項;
(三)發行對象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董事
會決議應當明確交易對手(是否為關聯方)、標的資產、
作價原則及審計、評估等事項;
(四)董事會應當說明本次定向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
並對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說明。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
同。認購合同應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
量區間、認購價格、限售期、發行終止後的退款及補償安
排、糾紛解決機制等。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
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
准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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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發行對象以非現金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
票的,資產涉及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最晚應當於股東大
會通知公告時一並披露。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作出決
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
二以上審議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發行人應當及時
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定向發行有關
事項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期滿後發行
人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董事、
股東參與認購或者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發行人董
事會、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關聯董事或者關
聯股東應當迴避。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
象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持有發行人
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東或者與前述主體存在關聯關系的,
且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時相關董事、股東未迴避表決的
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進行審議。
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出席股東
大會的全體股東均擬參與認購或者與擬發行對象均存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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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關系的,可以不再執行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向發行說明
書後,董事會決議作出重大調整的,發行人應當重新召開
股東大會並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
審議。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
的規定,授權董事會在規定的融資總額范圍內定向發行股
票,該項授權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
第三十三條 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定向發行事項後,按照相關規定出具書面
意見,發行人及時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披露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
所出具的書面意見後,按照相關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
定向發行申請材料。
全國股轉公司對報送材料進行自律審查,並在二十個
交易日內根據審查結果出具無異議函或者作出終止自律審
查決定。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
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後,披露
認購公告,並依據認購公告安排發行對象繳款。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人可以
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後確定具體發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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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對象確定後,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發行對象
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出具專項核查意見。發
行人應當將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構專項核查
意見一並披露,經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後,發行人披露認購
公告,並依據認購公告安排發行對象繳款。
認購結束後,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認購結果公告。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及時辦理驗資
手續,驗資報告應當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出具。發行人應當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
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新增股票
掛牌手續,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等文件。
第二節 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參照本章第一節除第三十二
條之外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有關
事項作出決議,並聘請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分別對本次
定向發行的合法合規性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中介機構書面意見披露後,發行人及其
主辦券商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
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並及時披露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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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進展公告。
第四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在收到發行人申請出具自律監
管意見的相關文件後,於二十個交易日內出具自律監管意
見,並依據發行人的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參照本章第一
節的相關規定安排繳款認購。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人可以
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發行對
象確定後,發行人、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參照本章
第一節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四章 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在申請其股票掛牌的同時,可以
申請定向發行股票。發行人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或全
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履行繳款驗資程序,
並將本次發行前後的股票一並登記、掛牌。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應當符
合全國股轉系統股票掛牌條件和本規則第九條規定,且不
得導致發行人控制權變動。
發行對象應當以現金認購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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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申請掛牌前完成定向發行
事項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並將掛牌同時定向發
行的申請文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應當披
露無法掛牌對本次定向發行的影響及後續安排。
第四十六條 股票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
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人掛牌與發行相關文件一並進行自律
審查,審查無異議的,出具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發行人
應當在取得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
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股票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按
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申
請出具掛牌及定向發行的自律監管意見。全國股轉公司出
具自律監管意見後,根據發行人的委託,將自律監管意見
發行人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查資料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
人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後,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的
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的,發行
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體在本次發行
中認購的股票應當參照執行全國股轉公司對於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掛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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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的,不得
在股票掛牌前使用募集資金。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並進入創
新層的,發行對象應當為《公眾公司辦法》第四十二條第
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投資者以及符合基礎層投資者適當
性管理規定的投資者。
發行人按照前款規定完成發行後不符合創新層進入條
件的,應當按照認購合同的約定終止發行或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十條 申請掛牌公司就定向發行事項未取得中國證
監會核准文件或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的自律審查意見,但符
合掛牌條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本章未
作規定的,適用本規則除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
二條之外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中止自律審查與終止自律審查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人的定向發行申請
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審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發
行人、主辦券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全國股
轉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中止自律審查,通知發行人及其
主辦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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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券商、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
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
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二)主辦券商、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市場禁入、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
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主辦券商、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
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暫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監管措施
尚未解除;
(四)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
補充提交;
(五)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自律審查,理由正當並經
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發行人、主辦券
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未及時告知全國股轉公司,全國股
轉公司經核實符合中止自律審查情形的,將直接中止自律
審查。
第五十三條 因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
三項中止自律審查後,發行人根據規定更換主辦券商或者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更換後的機構應當自中止自律審查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盡職調查,重新出具相關文件,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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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構出具的文件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對差異情況
作出說明。
因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止自律
審查後,主辦券商或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更換相關簽字人員
的,更換後的簽字人員自中止自律審查之日起一個月內,
對原簽字人員的文件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對差異情
況作出說明。主辦券商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核查報告。
因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中止自律
審查的,發行人應當在中止自律審查後三個月內補充提交
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動要求中止自律審查的相關情形。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
審查的情形消除後,發行人、主辦券商可以向全國股轉公
司申請恢復審查。
第五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將
終止自律審查,通知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
(一)發行人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
(二)發行人主動撤回定向發行申請或主辦券商主動
撤銷推薦的;
(三)發行人因發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產等事項依
法終止的;
(四)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自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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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未能在三個月內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規則第五十三條
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五)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定期報告;
(六)以非現金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票的,非現金資
產不符合本規則相關要求;
(七)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不符合掛牌條
件的;
(八)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對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的終止自律
審查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的五個
交易日內,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六章 監管措施與違規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視情節
輕重採取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
(五)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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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十)暫停解除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
限售;
(十一)建議發行人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十二)暫不受理相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或其
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十三)暫停證券賬戶交易;
(十四)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則,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視情節
輕重採取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
(四)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
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一)編制或披露的發行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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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動定向發行說明書等文件;
(二)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和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
(三)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實、准
確、完整,但未達到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
程度;
(四)發行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發行程序或未及時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發行申請文件前後存在實質性差異且無合理理
由;
(六)募集資金存管與使用不符合要求;
(七)未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重大事項或者未及
時披露;
(八)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
且未說明理由;
(九)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工作;
(十)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無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辦券
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相關工作;
(十一)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視
情節輕重採取紀律處分:
(一)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認定存在虛假
19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未經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或未經中國證監會
核准,擅自發行股票;
(三)偽造、變造發行申請文件中的簽字、蓋章;
(四)發行人按照本規則第十五條定向發行,發行人
或相關主體出具的承諾或相關證明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全國股轉公司發現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發行人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
㈣ 公司股票新增發
一般利好的多。
不能一概而論,看上市公司增發是出於什麼樣的原因,結合當時的宏觀經濟走向
要視增發對象、增發時間等因素綜合考慮,你這樣提問是沒有辦法回答的。
㈤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票定向發行指南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
系統)掛牌公司和申請掛牌公司(以下合稱發行人)股票定向
發行工作流程,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公眾公司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以
下簡稱《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以下簡
稱《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等有關
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則性規定
(一)適用范圍
發行人根據《定向發行規則》等有關規則,實施以下股票
發行行為,適用本指南的規定:
1.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
1
3.申請其股票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的。
(二)200 人計算標准
本指南規定的「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是指
股票定向發行說明書中確定或預計的新增股東人數(或新增股
東人數上限)與本次發行前現有股東(包括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
有人)之和不超過 200 人。
現有股東是指審議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告
中規定的股權登記日(以下簡稱股權登記日)的在冊股東。發
行人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第三十二條授權定向發行股票的,
現有股東是指審議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董事會召開日的在冊股
東。
(三)連續十二個月發行股份及融資總額計算標准
發行人根據《公眾公司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發行股票的
十二個月內普通股定向發行的股份數與本次發行股份數之和不
超過本次發行董事會召開當日普通股總股本的 10%,且十二個
月內普通股定向發行的融資總額與本次發行融資總額之和不超
過 2000 萬元。
前款規定的十二個月內發行的股份數及融資總額是指以審
議本次定向發行有關事項的董事會召開日為起始日(不含當
日),向前推算十二個月,在該期間內披露新增股票掛牌交易
2
公告的普通股定向發行累計發行的股份數及融資總額。
(四)定向發行事項重大調整認定標准
《定向發行規則》規定的對定向發行事項作出重大調整,
是指發行對象或對象范圍、發行價格或價格區間、認購方式、
發行股票總數或股票總數上限、單個發行對象認購數量或數量
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的調整、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以及
其他對本次發行造成重大影響的調整。
(五)審計、評估報告有效期
定向發行涉及非現金資產認購的,非現金資產的審計報告
在審計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
延長期至多不超過一個月;非現金資產的評估報告在評估基準
日後一年內有效。
(六)連續發行認定標准
發行人董事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應當不存在尚未
完成的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重大
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事宜,不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收購管理辦法》)關於協議收購過渡期的
相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
露新增股票掛牌交易公告;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尚未完成是指
發行人尚未披露債券發行結果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的
3
標准按照《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問答》第十二條規定執
行;股份回購事宜尚未完成是指發行人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
尚未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有關要求完成股份注銷手續,或發行人回購股份用於員工
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披露
回購結果公告。
(七)電子化報送要求
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應當通過業務支持平台統一門戶定
向發行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辦理。主辦券商應當在掛牌
公司披露相關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業務系統中完成公告關聯
等業務操作。
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應當通過掛牌審核系統(以下
簡稱業務系統)辦理。
全國股轉公司實行電子化審查,申請、受理、反饋、回復
等事項通過業務系統辦理。
定向發行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
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二、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
4
對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2.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董事參與認購或
者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董事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
關聯董事應當迴避。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
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象為
發行人的董事或者與董事存在關聯關系,且董事會審議時相關
董事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董
事會進行審議。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有
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認購合同應
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
限售期、發行終止後的退款及補償安排、糾紛解決機制等。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履行
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前款規定的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是指取得全國股轉
公司關於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無異議函後生效。
4.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在董事
會審議股票定向發行等事項後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
5
及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發行人應當於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披露審議股票定向發
行有關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告,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不計算在
內。
發行對象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的,發行人應當最晚與股東大
會通知公告一並披露標的資產涉及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
5.發行人董事會不得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將股票定向發行有
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
會,對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2.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現有股東參與認購或者
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
關聯股東應當迴避。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
要求重新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象為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東、
持股董事或者與前述主體存在關聯關系,且股東大會審議時前
述主體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
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股東大會審議股票發行有關事項時,出席股東大會的全體
6
股東均擬參與認購或者與擬發行對象均存在關聯關系的,可以
不再執行表決權迴避制度。
3.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在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股票定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股東
大會決議等相關公告。
4.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
股票發行有關事項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期滿後仍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將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發行
相關事項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三)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定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十五個交易日內,分別按照《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關規定,出具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
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發行人應當及時予以披露。有特殊情況
的,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業務系統申請延期出具專
項意見。
(四)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1.發行人應當在披露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後十個交易日內,
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等相關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向
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定向發行申請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其中,最近一期財務報告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7
2.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的齊備性進
行核對。申請文件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請文件不齊備的,
告知發行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全國股
轉公司同意,發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變更。
3.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受理通知書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關於
收到全國股轉公司股票定向發行受理通知書的公告。
(五)發行申請文件審查
1.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自律審查,需要反饋
的,通過業務系統向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發出反饋意見。
2.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
他證券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反饋意見要求
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補充或者修
改申請文件。有特殊情況的,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可以通過業務
系統申請延期回復。
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
證券服務機構對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回復是申請文件的組
成部分,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
3.經全國股轉公司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申請文件的,發行
人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議函後,及時更新披露修改後
8
的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法律意
見書等文件。
(六)出具自律審查意見
1.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在受理後二十個交易日內形成審查意
見,審查期限不包含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時
間。
2.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審查情況可以出具無異議函,或者按
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作出終止自律審查決定。無異
議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發行人取得無異議函後,應當在十
二個月內完成繳款驗資。
3.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或作出
中止自律審查、終止自律審查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公
告。
(七)認購與繳款
1.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
議函後,發行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安排發行對象認購繳款:
(1)發行人最遲應當於繳款起始日前兩個交易日披露定
向發行認購公告。認購公告中應當包括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發行對象名稱、認購數量、認購價格、
認購方式、繳款賬戶、繳款時間等內容。
9
(2)發行對象應當依據認購公告安排,在繳款期內向繳
款賬戶繳款認購。如需延長繳款期的,發行人最遲應當於原繳
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認購公告。
(3)發行人最遲應當於繳款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披
露認購結果公告。認購結果公告中應當包括最終認購對象名稱、
認購數量、認購價格、認購金額、募集資金總額等內容。
2.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人在全國股轉公
司出具無異議函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並在確定發行
對象後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和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關規定,
對發行對象、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發表專項核查
意見。
(2)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
機構專項核查意見一並披露。
(3)全國股轉公司對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
構專項核查意見進行審查。
發行人在披露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構專項核
查意見後五個交易日內未收到反饋的,可以按照關於董事會決
議時發行對象確定情形的認購繳款要求安排認購事宜。
發行人在披露相關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收到反饋的,發行
10
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
反饋意見要求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
補充或者修改相關文件。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
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發行人在回復全國股轉公司
反饋意見後三個交易日內未再次收到反饋的,應當根據反饋意
見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並可以按照關於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
確定情形的認購繳款要求安排認購事宜。
(八)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與驗資
1.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
的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附件 4)。
2.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驗資。
3.發行人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後,
符合《定向發行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資金。
(九)辦理股票登記手續並披露相關公告
1.發行人應當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
議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業務系統上傳股票登記明細表(附件
5-1)、驗資報告、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發行情況報
告書、自願限售申請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項確
認函(附件 7-1)等文件。
全國股轉公司核實無誤後,將股票登記相關信息送達中國
11
結算北京分公司,並通知發行人和主辦券商辦理股票登記手續。
2.全國股轉公司向發行人送達辦理股票登記手續通知後,
主辦券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相關規定辦
理新增股票登記,與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協商確定新增股票掛
牌並公開交易日期,並按照相關要求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等文
件。發行對象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需披露權益變
動報告書的,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三、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
股東大會,對股票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並披露相關公
告。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董事會審議環節和股東大會審議環
節的規定,發行人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應當同時適用
以下特別規定: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履行
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前款規定的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是指取得中國證監
會關於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核准文件後生效。
(二)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12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
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分別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
關規定出具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
後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中介機
構出具專項意見的規定。
(三)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與申請核准
1.發行人披露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後,應當按照《內容與格
式准則第 4 號》等相關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提
交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的相關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
行業務流程中關於提交發行申請文件的規定。
2.全國股轉公司對相關文件審查的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
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發行
申請文件審查的規定。
3.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在收到相關文件後二十個交易日內出
具自律監管意見,前述期限不包含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全國股轉公司
反饋意見的時間。
4.全國股轉公司出具自律監管意見後,根據發行人委託
(附件 3-1),將自律監管意見、發行人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查
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人出現《定向發行規則》第五
13
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自律審查決
定。
5.中國證監會在核准過程中對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出反饋意見的,
全國股轉公司將反饋意見告知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主體回復的具體
要求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
程中關於發行申請文件審查的相關規定。
6.經中國證監會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申請文件的,發行人應
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及時更新披露修改後的定向
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等
文件。
7.發行人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審查、終止自
律審查決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作出中止審核、終止審核、核准或
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公告。
(四)認購與繳款等程序
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指南股東
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認購與繳款等規定,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並安排認購繳款、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
方監管協議、驗資、辦理股票登記手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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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的規定召開董事會、
股東大會,對股票定向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審議
確定本次股票發行後股東累計是否超過 200 人。
2.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議適用本指南關於掛牌公司發行
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迴避表決的
規定。
發行人董事會不得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將股票定向發行有關
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認購合同的
內容、生效條件應當符合本指南關於掛牌公司與發行對象簽訂
認購合同的相關要求。
4.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1)定向發行
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2)定
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在取得中國證監
會核准文件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
5.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
股票發行有關事項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期滿後仍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將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發行
15
有關事項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二)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
向發行有關事項後,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
針對本次發行事項發表專項意見,相關專項意見應當分別納入
主辦券商的掛牌推薦報告和律師事務所關於掛牌的法律意見書。
(三)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1.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
委託主辦券商在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掛牌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
發行申請文件(附件 1-3、附件 2-3)。
2.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按
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等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在向全國
股轉公司提交掛牌公開轉讓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3.發行人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對發行事項進行專章披
露,主要包括定向發行的審議程序、發行對象、發行價格、發
行數量、募集資金金額及用途等內容的簡要介紹。
發行申請文件中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申請電子文件
與預留文件一致的鑒證意見》應當與掛牌申請文件中《申請掛
牌公司、主辦券商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保持一致的聲明》合
並提交。
4.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的齊備性進
16
行核對。申請文件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請文件不齊備的,
告知發行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文件一經受理,發行人應當
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經全國股
轉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變更。
(四)發行申請文件審查
1.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自律審查,需要反饋
的,通過業務系統向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發出反饋意見。
2.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
他證券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反饋意見要求
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補充或者修
改相關文件。有特殊情況的,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可以通過業務
系統申請延期回復。
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
證券服務機構對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回復是申請文件的組
成部分,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
3.經全國股轉公司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定向發行說明書、
主辦券商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申請文件的,應當將修改後
的申請文件上傳至業務系統。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或同意掛牌的函(以下統稱同意函)後,
17
及時披露修改後的申請文件。
(五)出具自律審查意見及與核准程序的銜接
1.經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發行人符合掛牌條件及《定
向發行規則》要求的,根據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是否超過 200
人區分處理:
(1)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全國股
轉公司出具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
象確定的,發行人取得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即可安排認購與
繳款事項;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對象
確定後,發行人應當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更
新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對發行對象、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規性分別出具專項核查意見。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
以及主辦券商的補充核查意見、律師事務所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應當通過業務系統一並提交,經全國股轉公司確認後由發行人
披露。
(2)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全國股轉
㈥ 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是什麼意思啊 會對當前股票的價格造成影響嗎 我可以參加購買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我們也成為定增,定向增發。一般我們認為是利好消息股價表現為上漲。主要以下利好: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6、定向增發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並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並購實現成長。
在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一般來說誰都可以認購,但是因為定增一般數額巨大,通常是內幕大股東自己認購,散戶需要認購需要大額資金,至少千萬乃至上億一次性認購。
㈦ 解禁股里的新增可上市股份什麼意思
過了限售承諾期,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的股票或股改或者戰略投資者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凍結或者鎖定的股份從可以流通之日起,就算做新增可上市股份數量。
對於閱歷豐富的老股民來說,「股票解禁」這一股市術語並不陌生。但是對於入市時間較短的投資者來說,可能就有點不太理解。今天咱們就來聊聊關於「股票解禁」的知識吧,相信不太明白的投資者朋友,耐心讀過之後會有收益的!開始之前送上一份機構精選的牛股清單:【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解禁是什麼意思?
「股票解禁」從字面上來說,意思是在一定期限內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持有的股票本來是不能賣出的,不過只要過了一定的期限後就可以賣出了,「股票解禁」就是這個定義。解禁股票還分為「大小非」和「限售股」兩種。這兩者之間的不同點在於大小非是股改產生的,公司增發的股份成就了限售股。
(一)股票解禁要多久?
一般就是在上市時間為一兩年之後,這時很多股票解禁時間就到來了。新股限售解禁通常有3次:
1、上市三個月後:新股網下申購的部分解禁
2、上市一年後: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東解禁
3、上市三年後:是股票大股東解禁
(二)怎麼看解禁日
股票解禁日是可以通過公司官網公告查看的,但絕大多數投資商肯定不會光追蹤一家公司,點開每個官網下載公告太繁瑣了,因此更加建議你查看這個股市播報,添加自選股票之後,可以幫助你智能篩選出比較重要的信息,不光能夠了解解禁日還能夠詳細了解解禁批次、時間線:【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解禁當日可以馬上買賣嗎?
解禁後並不代表解禁部分的股票當日就能在市面上流通了,還需要一定的考察時間,因個股來決定具體時間。
二、股票解禁前後的股價變化
即使解禁與股價表現,兩者並沒有線性相關關系,但如果要探究一下股票解禁前後股價下跌的原因,可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講解:
1、股東獲利了結:一般來講,限售解禁代表的意思也就是更多的流通股進入市場,如果限售股東獲得的利潤不少,這就意味著獲利的動力也會增大,二級市場的拋盤也會隨之增加,理所當然的公司的股價會構成利空。
2、散戶提前出逃:因為擔心股東有拋售股票的可能,說不定部分中小投資者在解禁到來前提前出逃,那麼股價也就會提前下跌了。
3、解禁股佔比大:另外,解禁市值和解禁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成正比,從而導致股價的利空也越大。
三、股票解禁是好還是壞?可以買嗎?
股票解禁換句話說就是增加了二級市場中股票交易的供給量,要按不同情況不同分析。例如說,解禁股的大多是小股東,在解禁之後,他們可能會拋出手中股票,導致股價下跌;反之,假如大多數是機構或者國有股東持有解禁股,他們為了保持較高的持股比例,手中股票不可能隨意拋出,對股價具有穩定的作用。總起來講, 股票解禁於股價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我們不能盲目去判斷,因為它的走勢變化與多方面的的因素有關,我們必須結合更多的技術指標進行深入分析。如果你真的不能判斷,可以直接進入這個診斷股票平台,輸入股票代碼獲取股票分析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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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發行時,原有股東的股票怎麼辦
增量發行 :
增量發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之一。增量發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礎之上,增發新的股票上市。增量發行的特點就是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總股本增加,隨之凈資產和市盈率都發生變化
另一個所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是存量發行。存量發行是原始股東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給投資者而上市的方式。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
(1)增量發行使總股本增加。而存量發行不改變總股本。
(2)增量發行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存量發行所募集的資金歸原始股東,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股東提前套現。
(3)增量發行有利於改變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壯大公司實力,從而創造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存量發行的資金歸於發起人,對公司的基本面變化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發行會引起公司凈資產和市盈率的變化。存量發行不會引起這種變化。
(5)增量發行引起原有股東持股比例較小。而存量發行較大的改變了持股比例。
(6)增量發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發行不太會引起超募,供應量有保證。
(7)存量發行更容易引進戰略投資者。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4發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同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4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諾。
2、發行期間的鎖定期
(1)《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4條: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25條: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3、股權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27條: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4、上市公司董、監、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深交所《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第3條、《證券法》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會應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鎖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9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10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9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不得轉讓。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3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5、股權激勵中的鎖定期
(1)《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第3條第2點: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
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頂級原則和鎖定期要去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不得轉讓。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22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獨享可解鎖期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解鎖辦法。
1、IPO前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鎖定一年,但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鎖定三十六個月。
2、IPO前十二個月內增資擴股的股份要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算起)
3、IPO前十二個月內進行過轉增、送紅股,視同增資擴股,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起算)
4、IPO前十二個月內其他股東以股權轉讓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鎖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據監管層要求追加鎖定的可能。但如果該等股份受讓自控股股東,很可能要鎖定三年。
5、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6、構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7、同時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股東,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鎖定三年。
8、對發行人業務有一定影響的股東,或作為戰略投資者的股東,雖然其成為股東的期限已超過首發前十二個月,也可能要延長上市鎖定期,鎖定三十六個月。 此外,公司股東可以自願作出超過法定要求的承諾。股東還可以追加承諾內容,如「鎖定期+減持比例」的雙重承諾。
㈨ 中小板有什麼優勢
中小板塊即中小企業板,是指流通盤大約1億以下的創業板塊,那麼你對中小板了解多少呢?下面就讓我來給你科普一下什麼是中小板。
中小板的簡介
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上市。中小板市場是創業板的一種過渡,在中國的中小板的市場代碼是002開頭的。
2004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
中小企業板的建立是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舉措,也是創業板的前奏,終於揭幕的中小企業板在現階段並沒有滿足市場的若干預期,比如全流通等,而過高的新股定位更是在短時期內影響了指數的穩定,但中小企業板所肩負的歷史使命必然使得這個板塊在未來的制度創新中顯示出越來越蓬勃的生命力。
中小板的交易規則
開盤
開盤價開放式集合競價。9:15~9:25開盤集合競價,9:30~11:30和13:00~14:57連續競價。
中小板:在9:15~9:25之間,交易系統會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對當前已收到的有效委託進行一次虛擬的集合競價(每隔10秒揭示一次,不是實際開盤價,不產生實際成交),以確定截至目前的有效委託將產生的集合競價成交價,這個價格就是虛擬開盤價。每次揭示的虛擬開盤價會隨著新委託的進入而不斷更新,這樣投資者可以了解當前參與集合競價的委託情況,增加開盤集合競價的透明度。
具體來說,在五檔行情下,如果集合競價時未匹配量為零,則在買一和賣一檔分別揭示開盤參考價格和匹配量;
如果集合競價時出現未匹配量為賣方剩餘,則除了在買一和賣一檔分別揭示開盤參考價格和匹配量外,在賣二的數量位置揭示未匹配量,五檔中的其他檔均為空白,不揭示價格和數量;
如果集合競價時出現未匹配量為買方剩餘,則除了在買一和賣一檔分別揭示開盤參考價格和匹配量外,在買二的數量位置揭示未匹配量,五檔中的其他檔均為空白,不揭示價格和數量。
特別規定中,與主板市場開盤封閉式集合競價不同,中小企業板塊股票的開盤集合競價將以開放式集合競價的方式進行。開放與封閉本身的區別就充分體現了公開和透明。
中小企業板塊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深交所主機將即時揭示中小企業股票的開盤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三個指標。使得與主板相比,集合競價的產生過程發生了變化。與封閉式集合競價相比,這種開放式集合競價將即時反映集合競價虛擬價格的形成過程。
開盤集合競價時,9:20~9:25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除此之外都可接受撤單申報。
收盤
收盤價最後三分鍾集合競價。
中小企業板塊股票的收盤價則將通過收盤前最後三分鍾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最後 一筆成交為當日收盤價。每個交易日的14∶57至15∶00為中小企業板塊收盤集合競價時間。這與主板市場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也有所不同。
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交易的開盤價和收盤價產生方式發生的變化,其主旨在於增強交易本身的透明度,抑制投機,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停牌制度
引入三大指標作為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和標准,同時制定了更為具體的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前三隻股票;日價格震幅達到 15%的前三隻股票;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 異常波動 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ST和 *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 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 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都將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信息披露
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中,年度報告說明會制度的建立顯示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關系有望大大拉近。根據規定,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的情況。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還被要求在定期報告中新增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和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情況。也就是說,與主板相比,投資者能更及時地了解到股東持股分布狀況的變化,給投資提供參考。
在有關規定中,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包括對實際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實際投入時間和完工程度進行專項審核,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這就說明,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將面臨著更為嚴格的監管,引入中介機構使其在募集資金運用方面受到約束,其信息披露也將更加透明。同時,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還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主板信息
開盤價封閉式集合競價, 9:15~9:25開盤集合 競價,在9:25的時候直接公布開盤價和成交量。9:30~11:30和13:00~15:00連續競價,收盤價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加權平均價 (含最後一筆交易) ,15:00~15:30大宗交易。
交易席位披露
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前五隻股票異常波動。某隻股票的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某隻股票 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某隻股票價格的震 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 交易日逐日增加50%
引入“風險偏好”的概念,投資者應對個人的投資偏好有所定位。
就當前而言,中小企業板與主板區別除了交易制度的修訂,更重要的是其總股本較小,統計顯示,主板市場中約95%的上市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對主板市場的歷史數據整理分析,小盤股的波動性和風險系數均高於指數,這意味著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塊就必須能夠承擔其更大的波動性。
中小板的優勢介紹
處於成長期:中小板企業大多處於企業生命周期的成長期,與處於成熟期的企業相比,成長期的企業具有高成長、高收益的特點。
具有區域優勢:中小板企業大多位於東南沿海等經濟發達的地區,在50家企業中,浙江、廣東、江蘇三省共31家,佔62%。沿海區域的經濟發展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自主創新能力強:中小板企業多數是一些在各自細分行業處於龍頭地位的小公司,擁有自主專利技術的接近90%,部分公司被列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科技部認定全國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十一五”規劃強調了高科技的自主創新能力,科技含量較高的中小板企業將迎來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
中小企業板塊的進入門檻較高,上市條件較為嚴格,接近於現有主板市場。而創業板的進入門檻較低,上市條件較為寬松。
㈩ 新增股份上市是利好嗎
新增股份對股價是利好還是利空。其實,只要是概念,消息,都是主力為了配合股價的拉升或殺跌作準備的。炒股尤其是牛市玩股,既不要注重消息面,也不要注重業績面,基本面更不用說了。炒股是炒庄。也就是說當你進入某一個股時,只要看其庄強不強就可以了,強者恆強,這是巔撲不滅的真理。如果一個業績很好,凈資流量為正,市盈低的,股價總拉不起來。不是說一月兩月,而是近半年時間,從未有個大行情,那隻能說此庄弱。不碰為妙。而新增股份,除了是上市公司圈錢的把戲之外,並不會對其基本面改變很多。很多公司增發一是為了解決資金困難的局面,二是可能向其子公司注資,向處拆錢。就是說子公司賺了錢並不歸上市公司所有,三是發展新的項目,或開新的公司,反正增發的錢只會有一點點流入上市公司的財務中。股在增發價之前,公司會同機構勾結,抬高股價,當增發價定下來之後,其股價就不會搞高了。所以,增發的股要看其時機擇機而進,並不是所有的增發都能給你帶來利潤,
如果某股通過了董事會的增方預案,還有報批監證會。一般情況下,其增發會通過。在申報增發的過程中,該上市公司為了提高增發股價,達到圈錢的最大化,會暗中與機構勾結拉升股價,也就是說,當股有了增發,其批準的可能性極大時,此時可以介入,機構會狂拉股價,達到上市公司高層的意願。如果增發方案已經通過,此時還是不介入為妙,因為一通過,其增發的股價也就隨之定來了。主力及上市公司是不會讓增發價與現股價相差很多的。如果股價高,其增發低,則會打壓股價。所以,不要因為某股通過了增發,且當日上市漲幅無限制而搶進,其結果只會讓痛心,因為,這時股也不會漲,也不會跌。橫盤。大家近期還是從整體上市及資產注入方面去玩股吧,因為這兩個方面才是真正意義是的要辦好公司,即使短期套著,也可以長線持有。
如果有好的項目急需資金,增發股票無疑是圈錢的最佳方案。如果為圈錢而圈錢,則是公司的一大敗筆,圈了錢來沒有用途,即不能給股東帶來收益,又不能給公司帶來利潤,對公司的正常經營並沒有半點幫助,其結果只能是凈資產繼續被攤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