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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與出資證明書

發布時間: 2022-09-10 22:26:36

『壹』 股票與出資證明書的區別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為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為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為股票,而不稱為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
股票是對公司收益和資產的索取權。
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普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但是,公司可以通過股票市場回購自己發行的股票,提高股票價格來保護股東的權利、集中每股權益,此做法的目的在於保護中小流通股股東的權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所有與被所有的關系,不同於債權債務關系,所以股東對公司的求償權是剩餘求償權,只能在債權人全部收回自己的債權時才能對剩下的資產求償。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當然一些高線技術企業的股東可能是以他的技術作為出資來獲得股東身份的。)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也可以私募資金充實自己的資產。目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絕大部分是國家控股公司,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是民營的股份有限公司。

要式證券就是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股票就是按法律進行的。
證權證券更簡單了,就是說股票是一種具有證書形式,並有權利的證券,現在雖然股票已無紙化了,但這個特徵是不變的,因為只有在交易市場中才無紙化,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還是證書形式。
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主要形式,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資本證券具體來說,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等。
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等權利。

『貳』 股權原值證明材料範本有哪些

股權原值的證明材料有,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票等。如果是以貨幣出資的,還包括公司的收據;如果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還包括評估報告等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叄』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證明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出資方式如下:

1、公司章程,有關股東認繳出資的證據,主要是公司章程;

2、出資證明書,實繳出資的證據主要包括出資證明書;

3、股東名冊;

4、工商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以紙面或無紙化的股票為出資證明,既可以採取記名方式,也可以採取無記名方式,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一般都是到工商部門開具的,到工商部門開具股東出資證明需要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2、委託書;

3、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股東出資不實維權方式如下:

1、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及時補繳不足部分,並要求出資不實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足額出資的股東可根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

3、實繳出資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額出資股東追繳出資或滿足條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後果是:

1、補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

2、限制股東權利;

3、解除股東資格;

4、清償公司債務;

5、公司清算時繳足出資的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肆』 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的有

法律分析:了使出資證明書記載的內容明確、規范,保證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對出資證明書應當記載的事項作出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出資證明書的法定記載事項有五項: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僅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沒有公司的名稱,則難以確定該出資證明書的簽發主體,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故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以保障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從而有利於公司對股東事務的管理。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從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不載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難以確定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的,股東從什麼時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簽發出資證明書。3、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以便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並據此確定股東在公司事務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方便股東依法行使自己的股東權。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出資的數額和出資的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股票之上,無記名股票則無需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股票之上。而出資證明書則必須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的個重要作用是確定股東之間權利的大小,即股東權的大小,所以必須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出資的數額,以便股東依法享受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此外,還須記載股東的出資日期,方便日後確定股東是否已經出資、何時出資、出資時間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等事項。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進行編號。簽發給每個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編有不同的號碼,以便保管、查閱、核對。同時,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核發日期,以便確定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起始時間。綜上所訴,關於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事項有哪些這一問題的回答,答案是包括五項。這五項分別保障了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出資股東的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的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護。在以後遇到任何經濟危機,也有此證明書的保障。以上內容小編希望能夠對您有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伍』 公司股東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後發放給股東;其次公司應該將股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故股東可以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等為其股東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東的身份證明,股東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為股東證明,股票一般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陸』 出資證明書與股權證書的區別。

1、性質不同:股權證書是股份公司向股東出具的證明其投資數量、擁有股份數量及相應權益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

2、持有者不同: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股權證書則不是。

3、憑證不同: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股權證書是有限責任公司向其投資者出具的股權證書。

(6)公司股票與出資證明書擴展閱讀: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事項:

公司名稱不僅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沒有公司的名稱,則難以確定該出資證明書的簽發主體,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故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以保障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從而有利於公司對股東事務的管理。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從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不載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難以確定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的,股東從什麼時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簽發出資證明書。

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以便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並據此確定股東在公司事務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方便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資證明書

『柒』 出資證明書有什麼特徵

法律分析:出資證明書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所謂要式證券,就證券的形式和記載事項由法律作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的證券。

我國《公司法》規定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因此,出資證明書屬於要式證券。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非設證券。所謂非設證券式相對於設權證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據證券所能行使的權利,並非由證券本身所創設,而是產生於證券的基礎法律關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本身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不過是起到表徵股東地位和股東權益,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和作用而已。

因此,出資證明書同設定權利的設權證券,如票據,由很大的區別。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表徵公司股東的權利,其中主要是財產性權利,因此,出資證明書具有有價證券的性質。

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後者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前者則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成立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捌』 股權原值證明材料有哪些

股權原值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票等;
2、以貨幣出資的,還包括公司的收據;
3、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還包括評估報告等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玖』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證明書與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何不同

先了解一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股票與出資證明書的區別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投資者作為入股的憑證,是持有者有權取得股息、紅利和公司經營權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為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為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為股票,而不稱為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載明股東的權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才能進行。出資證明書是代表股東權益的書面憑證。而股東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公司不存在,也就沒有公司股東的存在。而股東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證明,該證明即為「出資證明書」。如果允許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許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從法理上講不通。或者如果簽發也不能稱其為「出資證明書」。同時,如果允許公司成立前簽發,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亂,容易造成詐騙行為的出現,給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出資證明書所載事項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僅僅是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是何種公司的證明,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所以,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有利於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2)公司登記日期。公司登記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從公司的登記日期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沒有公司登記日期,就難以表明股東的行使股東權的日期。會給股東行使股東權造成一定的困難。

(3)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股東便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注冊資本比例,便於掌握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以便於行使自己的股東權。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無記名股票則無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出資證明書則必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就在於表明股東權的大小,同時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是,更重於人的因素,如果一旦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上沒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不利於保護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而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則為出資證明書的最主要的內容。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事實,從出資證明書的核發之日起股東便可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第三,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沒有加蓋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護。《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出資證明書加蓋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公司的股東權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證明公司收到了股東所繳納的財產,這就要求公司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保證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因此,公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拾』 股權原值證明材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原值的證明材料包括:

1、出資證明書,包括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2、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票等;

3、如果是以貨幣出資的,還包括公司的收據;

4、如果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還包括評估報告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