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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隨時收回

發布時間: 2022-09-01 04:35:17

A. 公司員工在購買了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上市後,員工離職時公司收回原始股是否合理合法請高人指點,謝謝!

你所持有的是原始股,需要轉讓時需要看你在單位是什麼職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你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你和公司要是簽訂了其他的限制性協議,你還需要履行協議的規定。如果你不是上面我向你提供的法律規定的這樣,那麼你就把股份轉給其他股東,簽好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就行。如果你們公司還處在上市審核中,那麼你的股份是轉讓不了的。

B. 一個公司的股票,一經發行便不可收回

理解基本上是正確的,原則上發行股票的人沒有義務回收股票,但是也有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
融資問題是一種誤解,企業運行真正需要資金的時候才會繼續融資,融資要在股本攤薄和融資需要之間認真考慮!

C.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為什麼要收回市場上自己的股票

股票回籠可能原因有很多,現在只說幾種情況.第一種是股市股價遠低於股東預期,實際值高於市場估值,類似低價收回.第二種企業合並或業務合並有升值的可能.第三製造假象拉升股價,提升企業資本值.第四公司內部出了權力之掙私下收股控制股權.有好也有壞自己多分析才能作出進與不進的依據

D. 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

隨時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一定途徑購買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 ,適時、合理地進行股本收縮的內部資產重組行為。通過股份回購 ,股份有限公司達到縮小股本規模或改變資本結構的目的。股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一般基於以下原因:一是保持公司的控制權;二是提高股票市價,改善公司形象;三是提高股票內在價值;四是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的實施;五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股份回購與股份擴張一樣,都是股份公司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環境下採取的經營戰略。因此,股份回購取決於股份公司對自身經營環境的判斷。一般來說,一個處於成熟或衰退期的、已超過一定的規模經營要求的公司,可以選擇股份回購的方式收縮經營戰線或轉移投資重點,開辟新的利潤增長點。

E. 公司收回股份怎麼辦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以上情況的股份,公司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收回。具體的收回程序可參照下文。
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F. 股票收回有哪些例外情況

股份收回例外情況包括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公司合並;股權激勵;股東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G. 股份收回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在下述條件下,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

1、已發行特別股的股份公司,經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餘收回特別股;

2、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時,公司可收回發行在外的股份;

3、在公司合並時,公司可收回發行在外的股份;

4、當少數股東因合理原因在股東大會中提出終止股東資格、取回股本時,公司可通過合法程序收回這些股份;

5、在公司終止時,為抵償在清算或受破產宣告前所欠的債務,公司可通過合法程序收回已發行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H. 當公司資金充足後,股票會收回嗎

公司資金充足和股票回購(回收)基本沒有關系只有以下情況才可回購股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I. 我擁有公司原始股,後在該公司辭職,公司是否有權收回我的原始股

1、勞動者擁有公司原始股,勞動者在該公司辭職,公司是否有權收回勞動者的原始股需要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持股時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2、實踐中,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持原始規屬於公司的福利性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會按照約定收回勞動者的持股,並按照約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持股折算的價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J. 合夥人的股份公司可以隨時收回嗎

事前有沒約定什麼時候 可否撤資的啊?

根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退夥。其他合夥人不同意退夥,合夥人不能從該合夥企業中撤資。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撤資,那麼,首先應當看當初雙方的合夥協議對於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那麼應當參照其中違約條款來解決。若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貨,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均有權撤回資金,普通合夥人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從有限合夥撤資,但是如果此撤資違反了合夥協議,有限合夥可以就違反合夥協議撤資的合夥人所造成的損害從其應當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應數額獲得補償;有限合夥人可以隨時或者在合夥協議中以書面確定的事件發生時撤資,如果協議沒有書面指明時間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撤資的事件或者合夥解散和歇業的具體時間,有限合夥人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夥營業地保存的每一位合夥人的地址,然後可以撤資,該法同時還規定,任何撤資合夥人有權按照合夥協議得到由於撤資應收的分配,並且,如果協議沒有其他規定,他在撤資以後的合理時間內有權收到他在有限合夥中按其股權公平價值,其在撤資日應享有的分配額。

合夥人退出首先應該簽訂退夥協議,合夥人退出並撤資造成的法律後果如下:
第一,合夥人喪失合夥人資格;
第二,退夥人請求其他合夥人按照退夥是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 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退夥人應對其退出合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合夥人退出合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依照和約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虧損;未約定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虧損;
第五,因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企業不足兩人的,合夥企業可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