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上市後,通過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的股份什麼時候交易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它有一個限售期,一般為上市三年之後。例如,該公司2012年5月上市,那麼只能到2015年5月之後才能自由交易。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卻又想轉讓,那麼可以將其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賣給任何人或機構。2、如果員工是通過股票市場購買的公司股票,則沒有任何限制,可以隨買隨賣。
⑵ 合夥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應如何計稅個稅師網路賽今年第幾屆,有什麼作用
分給各個合夥人,先徵收企業所得稅,然後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分給合夥人就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25%,個人所得稅是20%,合起來就是25%+(1-25%)*20%=40%,共計40%的稅負
⑶ 有限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拋售後要交多少稅
繳納增值稅6%
股票交易不收取個人所得稅,不過股票在賣出時會收取印花稅,印花稅賣出時收取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由稅務局收取,買入時不收。
⑷ 新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有限合夥人股票可以交易嗎
如果不是鎖定期限的,後來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可以交易。
⑸ 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
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
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公司發展需要公司不斷對外融資, 而有限合夥在基金中常用地形式,股份可以分紅,也可以出售,股東簽訂組建公司合同,以下分享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
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1
股東承擔下列風險:
1、投資失敗的風險。如果公司倒閉,股東投入的越多,損失的風險就越大。
2、得不到收益的風險。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將得不到投資帶來的回報。
3、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還將承擔債務風險,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自然人通過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有限公司股東的稅務風險!
一、自然人通過合夥(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差別化征稅的優惠。
二、自然人通過合夥(有限合夥)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或者增資,不能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
所得稅。但是,該規定僅限於個人投資者,並不包括合夥企業,以及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因此自然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轉讓股票所得不能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應按照「經營所得」依法計算並交納個人所得稅。
四、同一自然人通過多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多個有限公司時,多個利息、股息或者股權轉讓所得不能計入綜合所得,不能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
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經營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並非計入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五、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和所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轉增股本,法人合夥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東一樣,作為稅後收益,免徵所得稅;同時,合夥企業的經營虧損,法人合夥人不能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營利、在所得稅前扣除。
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2
一、股權投資對象的法律風險及防範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投資於不規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常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一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外,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轉投資。故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將被認定無效。
防範:國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投資;對投資對象應作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如投資對象承諾保底和高額回報的,應值得警惕。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直接出資設立;二是股權受讓;三是參與增資擴股。
(一)直接出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已出資股東也可能為其他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買單」;
(2)出借資金協助他人進行虛假出資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把債務人的所有股東都作為被告,特別是信譽好、資產多的國有企業股東。上述規定加大了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及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相關糾紛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極端情況下,即使國有企業出資到位、即使僅持有少部分股權,也可能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最終還面臨向虛假出資股東追償無著的風險。
防範:國有企業在對外投資時應加強對其他股東的資信調查;除自己足額出資外,還必須認真監督其他股東的出資情況。
2、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風險點:出資財產的價值或權屬存在瑕疵。
公司法許可股東用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未明確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風險,如未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其實際價值可能與章程所定價額並不相符、財產雖然交付但權屬未變更。近年來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較多。
特別是知識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如職務技術成果、軟體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以專利權和商標權出資超過法定有效期限,導致出資瑕疵等。
防範:可在出資協議中寫明:「投資方保證,所投入的高新技術投資前是其獨家擁有的技術成果,與之相關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完全的、充分的並且沒有任何瑕疵」,並約定投資方違反承諾的賠償責任。
(二)股權受讓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債務,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股權受讓中的風險點和問題比較多,如轉讓的股權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標的公司的或有負債。「或有債務」不僅包括已經約定的條件或允諾的責任,待條件成就時,就可能發生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而且包括具有偶發性的,不可能在會計報表上有所記載的或有債務,如產品質量債務等。
防範:股權受讓方可採取如下風險防範對策:一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二是,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
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三是,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四是,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三)增資擴股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一:董事、高管未盡勤勉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增資過程中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違反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險點二:惡意攤薄小股東利益。
增資擴股時應當尊重小股東的意見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小股東反對的情況下,盡量通過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資。
風險點三:國資權益流失。
有的國企高管擅自放棄國企參與增資的權利,讓與自己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增資,造成國資權益受損,可能構成犯罪。
三、股權投資運營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總體風險:國有企業對所投資公司失控的情形較為嚴重。
我們對出資企業三年來的重大法律糾紛進行分析後發現,個別集團因投資領域龐雜、投資層級過多、決策程序不規范,國資控制力不強、監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員、不參與管理,難以對參股、控股的企業形成有效控制。
分類風險:根據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存在三類不同法律風險。
第一類是參股而不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大股東一股獨大。
防範:應通過積極行使知情權、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權、股東代表訴訟等法定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類是對於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內部人控制。
防範:應行使好選人用人權、監督權等股東權利,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激勵獎懲機制。
第三類是各持50%股權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公司僵局。
防範:應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採用「金股」制度(賦予某一方在僵局時的決定權但不影響利潤分配)、風險分類制度(參照分級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權承擔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擔風險收益)。
四、股權投資退出的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退出的路徑主要包括股權轉讓、清算、改制、破產。
風險點:不履行清算義務,股東要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解釋
(二)中對於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因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間系連帶責任,故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傾向於把所有的股東都作為被告,故即使國有企業僅持有1%的股權,也可能會先承擔100%的責任以及向其他股東追償無著的風險。
防範: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積極履行清算責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資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風險點:控制難度大,風險種類多,國資流失嚴重。
近年來,不少國企由於對投資風險評估不足、投資行為偏離規范化操作、短期投機心理嚴重、人員管理體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資中遭受了重大損失;同時因合同簽訂時考慮不足、相關憑證、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訴訟、仲裁的敗訴率也較高。
防範:
(1)建議在境外投資時盡全力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列出風險;
(2)與當地知名企業設立合資公司,雖然會損失部分利潤,但可以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規避風險;
(3)藉助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力量;
(4)聘用當地的專業中介機構;
(5)與中資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委託監管協議;
(6)對派駐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和定期輪崗制。
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3
一、公司入股有什麼風險
(一)投資損失的風險:如果公司倒閉,股東投入的越多,損失的風險就越大。
(二)得不到投資回報:如果經營得不好,公司沒有收入或者虧損,股東就不會有收益。
(三)承擔法律風險:違法經營等。
(四)內部風險:內斗、信任危機等。
二、公司入股需要注意什麼
(一)注意註明占公司股份的多少,份額要清晰;
(二)要注意公司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要盡可能查清楚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情況對外負債情況等等;
(四)要注意公司當前的經營情況,是否經營不善存在訴訟等等;
(五)要清楚股東利潤的分配方式。
(六)清楚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避免日後的糾紛。
三、公司入股的方式有哪些
(一)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並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二)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三)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
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 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⑹ 通過有限合夥方式持有企業的原始股企業上市後如何賣出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4-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⑺ 員工通過合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願隨時變現嗎
不能隨時變現。要經過合夥公司一定的程序審批同意。
⑻ 上市公司有限合夥人的股票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