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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募集方式設立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8-30 22:40:46

股份公司設立申請的材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有: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5.住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購房合同復印件。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❷ 以發起設立方式和以募集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發起設立方式是由公司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無需向社會公眾公開籌集資金。每個發起人都是原始股東。發起人認購股份之後,就可以制定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隨後新公司就可以掛牌營業。而募集方式成立公司則發起人只認購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因此,發起人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經過核准之後向社會招股,公開募集。股票發行結束之後要召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公司章程,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後者比較復雜,時間過程較長。

❸ 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法定程序:一、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二、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三、發起人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四、發起人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五、發起人與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並由證券公司承銷。六、發起人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七、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八、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九、董事會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公司登記申請書;(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四)驗資證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公司住所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❹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區別

法律分析:1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2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在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繳納全部股款或者依法辦理其抵作股款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35%, 其餘股份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開募集。

3 、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當在 30 日內召開有認股人組成的公司創立大會,選舉出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 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❺ 股份公司要如何募集設立

對於股份公司要如何募集設立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1.發起人的規定(1)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2.注冊資本規定(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3000萬元。(2)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3.創立大會的舉行(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達到的要求和辦理的事項是:1.發起人先行認購股份募集設立方式是要求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後才能將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因此在公開募集前,發起人應先行認購。2.公開募集申請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發起人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募股申請,需要報送的文件主要有:(1)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經營估算書;(4)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5)招股說明書;(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除上述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3.公開募集股份的核准由於公司的股份是採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開募集股份就是公開發行股票,需要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核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股份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說明。4.公開募集核准後的發行公開募集股份的申請經核准後,發起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份公開募集前,公告公開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對已經作出的公開募集的核准,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❻ 關於公司的募集設立和上市。我一直不明白公開募集設立和上市的關系,還有就是公開募集和定向募集設立區別

公開募集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一種方式,還一種是發起設立。公開募集設立股份公司,需要經證監會核准,設立之後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還需要經證券交易所審核。

公開募集就是向社會公開募集。即,向不特定對象募集,或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均為公開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開募集,都需要經證監會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如果超過200個,則成為公開募集。

公開募集與定向募集的股票並無區別,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關於股票的規定。

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開募集,其並無特別含義。從理論上來說,IPO之後也並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實踐中則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現實中IPO與申請上市交易是同時緊密進行的。

上市交易的條件當然比公開募集的條件嚴苛,所以為准備上市的公開募集,就會依照證券法對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等。

(6)股票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擴展閱讀

我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

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低於200人的,屬於非公開發行的募集設立,不包括發起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綜合以上條款,可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設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