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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員工離職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8-28 07:40:23

❶ 未上市企業員工辭職,員工激勵股如何處理,員工是否可享受股權增值

今年25歲的馮某持有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離職後被銀行回購。馮某稱,銀行以不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強行回購股權,因此訴至法院。由於馮某離職時,銀行回購股份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馮某稱,她於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價格取得了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因她後來申請與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權證銀行就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她也就無法找到新工作單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權證。馮某表示,她拿回股權證後發現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經被註明收回。馮某認為,銀行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益,所以訴至法院。青島某銀行對此表示,銀行出售的股份針對員工,富含大量優惠政策,該股份明確了附帶義務和條件,如果購買人在購買股份後三年離開銀行,銀行將有權按相應價格收回股份。馮某在購買股份的過程中,是明確知道附帶條件和義務的。因此,馮某離職時,雙方按約定辦理相關股份收回手續,符合雙方最初的約定。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島某銀行董事會表決通過《員工認購待處股份實施方案》和《員工認購待處置股份管理辦法》。2007年5月 24日,青島某銀行公布了這兩份文件,7天後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文件中規定,具有認購資格的是該行2007年3月 31日在崗職工,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本次認購股份設定3年鎖定期;員工申請調離或被解除合同的,鎖定期內的股份由銀行進行回購。2007年6月 1 日,馮某申請認購股份29000股,並填寫《認購申請書》,上面載明自願遵守銀行公布的兩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馮某申請辭職。兩個月後,馮某與銀行簽訂協議書,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銀行將馮某股權證中關於持股29000股的記錄畫掉。2008年4月 17日,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鎖定期內辭職、辭退的員工所認購的待處置股份應當由銀行回購。市南法院認為,銀行回購股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2007年12月 13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的內容是債務抵消,即銀行回購股份,但由於雙方簽訂協議時相關回購方案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回購股份的法定決議程序沒有履行完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雖然銀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決議,但該股東大會決議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有關銀行收回馮某股份的約定沒有法律約束力,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❷ 員工離職可以回購股份嗎

員工離職公司是否可以回購股份根據持股合同處理,有以下情形:
1、持股合同約定允許員工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
2、合同要求離職股份由公司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
3、持股合同未約定離職股份是否回購的,公司不可以回購,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❸ 公司員工持股股票辭職後怎麼辦

持股員工離職,公司與員工有約定股份轉讓的按約定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公司無權收回股份。發起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❹ 新三板不允許個人股東是非公司員工就是說,離職後可以帶走股票嗎,或者套現怎麼算

你只要有股權憑證,就是股東,不管你是否是這個公司員工,新三板也沒有禁止個人股東是否是員工,離職後,你的股權還是你的,你可以選擇看好公司繼續持有,也可以不看好賣掉,套現以市場價格計算,如果股票已經有做市商就直接交易,沒有做市就採用櫃台交易或者轉讓給公司,價格以協商為主,或者私下裡也可以讓這個公司曾經的承銷商幫你看看有沒有其他人想購買的,多比較,賣個高價錢!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望採納!

❺ 未上市公司員工激勵股有什麼用

美股研究社稱,股權激勵不是上市公司的專利,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非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其一,有利於端正員工的工作心態,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從雇員到股東,從代理人到合夥人,這是員工身份的質變,而身份的質變必然帶來工作心態的改變。過去是為老闆打工,現在自己成了企業的「小老闆」。工作心態的改變定然會促使「小老闆」更加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也會極力抵制一切損害企業利益的不良行為。
其二,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據調查,「缺乏安全感」是導致人才流失的一個關鍵因素,也正是這種「不安全感」使員工的行為產生了短期性,進而危及企業的長期利益。而股權授予協議書的簽署,表達了老闆與員工長期合作的共同心願,這也是對企業戰略順利推進的一種長期保障。
其三,吸引外部優秀人才,為企業不斷輸送新鮮血液。對於員工來說,其身價不僅取決於固定工資的高低,更取決於其所擁有的股權或期權的數量和價值。另外,擁有股權或期權也是一種身份的象徵,是滿足員工自我實現需求的重要籌碼。所以,吸引和保留高層次人才,股權激勵不可或缺。
其四,降低即期成本支出,為企業順利過冬儲備能量。金融危機的侵襲使企業對每一分現金的支出都表現得格外謹慎,盡管員工是企業「最寶貴的財富」,但在金融危機中,捉襟見肘的企業也體會到員工有點「貴得用不起」。股權激勵,作為固定薪酬支付的部分替代,能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❻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

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❼ 激勵股票離職後怎麼處理

一般錢交了就不能收回了,一要麼你自己存著,激勵的股票價格都不是很高,如果公司效益好的話每年的分紅也不少的,二你可以賣給同事,原價轉讓掉也可以。

❽ 非上市公司離職後股權可以保留嗎

如果協議約定與《股份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以章程為准;
如果與章程約定一致或對此項無規定,如果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有效,即使離職,也應保留

❾ 非上市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認購給員工,員工離職是否必須轉讓股份給公司

  1. 非上市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認購給員工,員工離職需轉讓股份給公司。

  2.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

  3. 認購股權相當於原始股,如果公司發展較好,上市後利潤空間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