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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存於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8-27 12:17:33

⑴ 股東對公司財務有異議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公司股東對財務賬目有爭議應該的處理處理方案:

1、提出書面的質疑,讓財務負責人對有疑點處做出合理的解釋。

2、可以向股東會申請聘請第三方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

二、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⑵ 那麼股民買了股份公司的股票,是不是股民買股票的錢直接就打到公司賬戶了

不是的,股票交易後,股東買進賣出,交易金錢是通過銀行在股東之間流通,不直接成為公司的資本。
股價,與公司經營效益相關,公司發展好,股票買多賣少,股票供給小於需求,股價升高。股東在買賣中獲差價得利。公司只有在一級市場賣出股票,金錢才成為公司的資本(股本)。一級市場的交易有兩種方式,可以首次發行,可以增資。
公司希望股價升高的動力在於:公司增資的方式是增發股票數,則每股代表的價值越高,融資越多。或者換句話說,公司希望融資達一定金額時,每股代表的價值越高,需要新發的股票數量越少。公司為什麼想在增資時發行盡可能少的股票?因為新增股票,例如原來股票數總額100股,股東a有50股,其持股比例50%。現在增加100股,股東a此時持有50股,持股比例只有25%。新增股票時原有股票持股比例會被稀釋。
股票本質上是公司所有權憑證,公司設立的時候,投資人們一起將資產或者資金放到公司賬戶,並按照出資比例各自獲得一定數量的股票,除此之外,增發新股也會把資金計入公司的凈資產。
在這之外,我們平常接觸的到的股票交易,都是公司原有的股東把自己持有的股票全部或者一部分賣給其他投資者,買的人獲得股票,賣的人得到資金,只是兩個新舊投資者之間的交易,和公司無關,公司自身的資產和股票總數都不會發生變化。

(2)股票交存於公司擴展閱讀:
二級市場交易者的資金流向:一部分作為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進入了上市公司(其中一部分還是券商的費用);一部分給了減持的原始股東變現;一部分給了國家交印花稅;一部分給了交易所交過戶費;一部分給了證券公司交傭金;如果沒記錯應該還有一部分通過交易所給了中登公司交結算費。然後就是一部分作為「賺了錢取出來的二級市場交易者」的利潤。
所以從轉入賬戶的時候你的錢就在第三方存管,是不經過證券公司的,買賣的股票也是存在券商在中登的窗口,券商相當於是中介,不會也沒有許可權主動去干預你的股票,公司也是一樣的,一旦上市,股票就在交易所自由交易流通,和他沒有往來的關系。

⑶ 怎麼理解「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無記名股票是不記載持股人姓名的,誰持有該股票誰就是股東。如果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不把該股票交存於公司的話,那麼該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登記參加股東大會後再把股票交給其他的人,其他的人也可以繼續參加股東大會,這樣會造成混亂,不利於召開股東大會。因此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必須要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⑷ 為什麼無記名股票持有者出席股東大會時須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在開會前幾天會提前統計參加會議的人,所以你必須交存公司股票,是為了防止下面情況發生:
你登記去參加股東大會,接下來,你賣了股票,沒有人知道,可這個時候你已經不是公司的股東了。

⑸ 公司上市,股票的錢會到公司賬戶么

你好!是這樣的,公司上市,募集到的資金是匯集到公司賬戶的。

⑹ 為何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打回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新公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程序】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解釋】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程序的規定。

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東參加會議,是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召開股東大會年會或者章程規定的定期會議,且公司發行的股票全部為記名股票時,由於股東人數有限,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不須公告,通知的時間為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的內容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二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通知的期限要短於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和定期會議的時間,為會議召開15日前。三是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無論是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定期會議,還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公告的時間為會議召開30日前。

股東的提案權是這次修訂公司法為加強對股東利益的保護而增加的內容。股東的提案權是指符合條件的股東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為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提出提案的股東應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時間為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0日前,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不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會有權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對於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提案提交股東大會會議審議。

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必須是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包括召集人主動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也包括根據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股東大會會議不得對其做出決議。會議審議的事項應當事先列明,便於股東事先做好准備。

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權利憑證。無記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由於無記名股票誰持有誰所有,誰就享有該股票上的權利。因此,為了確定哪些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並在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前至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規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東大會意願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東大會的必要條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東大會上無表決權。

⑺ 我們買股票的錢,存放在哪裡是證券公司還是發行股票的公司

買賣股票的資金是通過第三方存管存放在銀行的。除購買原始股是直接將資金交由發行股票的公司。
「第三方存管」是指證券公司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交由銀行存管,由存管銀行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負責客戶資金的存取與資金交收,證券交易操作保持不變。
該業務遵循"券商管證券,銀行管資金"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與證券保證金賬戶嚴格進行分離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證券經紀公司不再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只負責客戶證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銀行負責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並為證券經紀公司完成與登記結算公司和場外交收主體之間的法人資金交收提供結算支持。銀行負責完成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券商銀行交收賬戶之間清算資金的劃轉,將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轉移到銀行,由銀行代為完成。

⑻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區別

區別就是記載方式的差異,凡是在股票上記有股東姓名的,並同時把股東的姓名載於企業股東花名冊之上的股票,被稱為記名股票。凡是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稱為無記名股票。

⑼ 股東大會提前15天 怎麼算

法律分析: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