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境內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
境內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境外上市的形式為無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境內上市外資股原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投資者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等。這類股票稱為「B股」。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實踐中將境外上市股票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種跨國經濟活動,必然要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管轄。因此,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發行地的有關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證券管理機構批准。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幕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簡稱內資股或A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並自證監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
拓展資料:
1、到境外上市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載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內容。
Ⅱ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必須記名嗎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Ⅲ 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為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法人股,一年內不能轉讓或在二級市場買賣。為了便於管理,所以設置成記名股票。
Ⅳ 為什麼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這是法律規定的。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美股研究社指出:股份公司在創立發起之初並沒有上市流通,所以發起人和法人認購的股票是記名股票,當股票上市後,他們的股票滿足一定要求後就可以解禁成為流通股,就是不記名的了。
Ⅳ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及交易,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可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但是,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面值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所稱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公司增加資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總額應當控制在國家確定的總規模之內。第三條公司發行的境內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第四條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人限於:
(一)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四)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境內上市外資股其他投資人。
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人認購、買賣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提供證明其投資人身份和資格的有效文件。第五條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權利和履行同等義務。
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特殊事宜,作出具體規定。第六條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第七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第八條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四)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六)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八)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第十條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推薦;
(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選定可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
(三)被選定的公司將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文件提交中國證監會審核;
(四)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或者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司方可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
Ⅵ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以及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等。股票分為記名股票以及無記名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規定是怎樣的
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資本而進行的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為。根據股份發行時公司所處的階段不同,股份發行可分為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兩種類型。
設立發行,是指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籌集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
新股發行,是指公司成立後在注冊資本的基礎上再發行股份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
具體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時應當做到:
其一,當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就有關股份發行的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等。
其二,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其三,發行的同種股份,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是相同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Ⅷ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應實行怎樣的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應實行的原則是公平、公正,並且我國實行同股同權的政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夠發行股票,並且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Ⅸ 無記名股票應當記載哪些
不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
1、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
2、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
中國《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