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參股是什麼意思
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營。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營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多種經濟成份,使我國目前股份公司的參股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1.企業、社會參股形式。它包括:①各企業集資入股,組成實力雄厚的股份公司;②有關企業之間互相參股,形成密切的經濟聯合;③社會向企業參股。
2.職工投資參股形式。它包括:①完全的職工投資入股,如一些民辦企業,屬於股份形式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②企業招股,即國家股份為主,職工股份為副,屬於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共同所有制,它對保證勞動者自覺關心企業經營和積極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具有促進作用。
3.職工勞動參股形式。
4.中外合資參股形式。它具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家資本主義的性質,屬於社會主義范疇。
以上各參股形式,有的單獨存在於某股份公司,有些則同時存在於一個股份公司,後者更體現了股份公司這種企業形式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在籌資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多樣化和靈活性。
二、控股是什麼意思?
控股是指在被投資企業中擁有多數股權,這里多數股權可指絕對多數(大於等於50%)亦可指相對多數(持股比例可能低於50%,但依然是所有股東中持股最多的一個);而參股只是說在被投資企業中有投資,並未突出強調所佔股權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
『貳』 參股公司是怎麼回事是利好還是利空
那要看參股的什麼公司了,如果參股公司效益很好,前景廣闊,那麼就是利好,否則就是利空
『叄』 參股和控股的區別
1、參股與控股的區別有三點:
第一是控股公司的持股數量相對來說要比參股公司的高;
第二是一個公司控股另一個公司比一個公司參股另一個公司所擁有的掌控力要大;
第三是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它只在管理層面進行一些資本上的運營,而參股就是純粹地持有某些公司的股份,它並不具有實際上的掌控。因此,參股與控股實質上也如散戶和上市公司實控人的關系。
2、參股和控股都是一種資本運作的模式,有些人因為合作某一公司而進行參股,這樣雖然不參與管理,但是也能獲得收益。
3、而有些人因為看好某一個公司的運作,然後大勢買入該公司股票成為實控人,通過這樣的操作他能實現利潤上的飛速增長。
所以,參股和控股實質上並無太大的區別,它們的區別主要集中在持股數量能否對上市公司造成影響。
拓展資料:
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簡單地說是持有某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但因為持股數量較少(例如持股比例不超過50%,或不是第一大股東),因此並不成為被持股公司的控股股東。
詳細地說就是: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營。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營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肆』 參股的公司上市會對本公司股票產生什麼影響
公司所投資的公司即將上市,公司所佔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後的三年後解禁產生幾十倍或幾百倍的收益。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參股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首先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屬,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其次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伍』 參股公司上市對本公司股價的影響
(1)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往往給公司帶來市場效應,從而推動公司股價的上漲;
(2)公司通過所持股份的變現或收取高額的紅利,帶來業績的改觀亦將推動股價的上揚;
(3)公司所佔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後的三年後解禁產生幾十倍或幾百倍的收益;
(4)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
(5)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我國頒布的新公司法中,將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更名為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但意義不變。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轉上要依照新的公司法執行,上市公司不得私自在新公司法以外做額外的規定和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我們嚴禁進行內幕交易、私自篡改和私自轉讓。面對重大的經濟利益,還是要以法律為准繩進行經濟活動。
『陸』 持股和參股有什麼區別
1、控股指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即是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
某一機構持有股份達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該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絕對控股。
2、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簡單地說: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就可叫參股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營。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營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柒』 參股和控股的區別
控股和參股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僅供參考)
一、指代不同
1.控股企業:指某一企業通過持有另一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來控制該企業。
2.參股企業:企業由母公司參股,或者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參股。
二、特徵不同
1.控股企業:控股企業控制下的所有企業都是法律上獨立的經濟實體,與控股企業在經濟責任上完全獨立,相互之間沒有連帶責任。因此,企業中控股公司的風險責任不會相互轉移。
2.參股企業:參股企業意味著在被投資的企業中有投資,但股權的比例以及它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沒有突出顯示。
三、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同
1.控股企業:控股企業是分別獨立不同的企業,因此需要分別申報納稅,因此存在雙重征稅的可能性。
2.參股企業:子公司與總部和其他子公司之間的相關性不大,因此只需評估分散管控模式的績效和產出結果。
四、覆蓋范圍不同
1.控股企業: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
2.參股企業: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五、股份比例不同
1.控股企業:持有某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股份,如果持有絕對股份,則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股份,如果持有相對股份,則持有該公司的股份或股份多於其他股東。
2.參股企業:持股比例不確定。
六、影響力不同
1.控股企業:擁有最高的股份比例,因此它們有權控制和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本運營。
2.參股企業:雖然持有或者購買了該企業股份,但並不確定企業是否能控制或影響其決策。
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區別就是這些了,同時,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還具有以下特點。
拓展資料:
控股指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具體來講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有權對該公司進行控制。控股 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 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具體來講就是持有某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但因為持股數量較少(例如持股比例不超過 50%,或不是第一大股東),因此並不成為被持股公司的控股股東。
『捌』 轉讓參股公司股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1、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對股價有影響,影響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是利空消息。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