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破產重整的股票會怎樣
法律分析:1、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2、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Ⅱ 破產重組後股票還有效嗎
有效,重組成功後股票會恢復交易,很多股票會因此暴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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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上市公司破產重組股票怎麼辦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如果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一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破產清算時的償付順序是:首先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的國家稅金,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先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 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Ⅳ 破產重組後股票會怎麼樣
破產重組成功,則會吸引市場上的投資者大量買入刺激股價上漲,甚至出現翻倍的情況,一旦破產重組失敗,則有可能會引起市場上的投資者恐慌,拋出手中的股票,導致股價持續下跌,甚至出現連續的跌停情況,更嚴重的就是,公司有可能進行破產清算。
拓展資料:
優先股有兩種權利:在公司分配盈利時,擁有優先股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的股東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數額的股息,即優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紅利卻不固定,視公司盈利情況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無利不分,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在公司解散,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績優股:是指那些業績優良,但增長速度較慢的公司的股票。這類公司有實力抵抗經濟衰退,但這類公司並不能給你帶來振奮人心的利潤。因為這類公司業務較為成熟,不需要花很多錢來擴展業務,所以投資這類公司的目的主要在於拿股息。另外,投資這類股票時,市盈率不要太高,同時要注意股價在歷史上經濟不景氣時波動的記錄。
後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時比普通股處於劣勢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後,對剩餘利益進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後配股的發行數量又很有限,則購買後配股的股東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發行後配股,一般所籌措的資金不能立即產生收益,投資者的范圍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後配股一般在下列情況下發行:公司為籌措擴充設備資金而發行新股票時,為了不減少對舊股的分紅,在新設備正式投用前,將新股票作後配股發行;企業兼並時,為調整合並比例,向被兼並企業的股東交付一部分後配股;在有政府投資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達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為後配股。報價:是證券市場上交易者在某一時間內對某種證券報出的最高進價或最低出價,報價代表了買賣雙方所願意出的最高價格,進價為買者願買進某種證券所出的價格,出價為賣者願賣出的價格。
Ⅳ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的股票
上市公司如果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一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國內目前極少有上市公司破產,即便到了破產境地,也會進行破產重組,股票也不會一文不值。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
1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Ⅵ 公司申請破產清算購買的股票咋辦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後,所買的股票已經沒有了,所以虧損了。但在中國股市中,退市的股票在完全退市之前都會在三板市場交易,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目前A股公司因業績因素的退市標準是連續3年虧損就要暫停上市(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如果之後6個月內仍繼續虧損就要面臨退市處理。退市股票的處置:有三種可能:一種是重組後再重新回到主板;另一種就是將來在三板上市;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破產,徹底沒有了。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Ⅶ 公司破產清算股票怎麼辦
法律分析:股票可以在出來破產公告之前就把它賣掉,價格會比較低,但是不至於血本無歸,如果看好公司重整之後的潛力,也可以不賣掉股票,持續保留該公司股票,說不定重整後公司效益變好,股票便可以回本了或者有更好的收益。但是如果重整後公司效益也不行,那麼股票基本上就不值錢了,只能自認倒霉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Ⅷ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
一般來說,破產重整表示上市公司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所以一般都會退市,所以破產重整一般是一個利空消息。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後,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清算後公司退出交易市場後;另一種是轉移至三板市場進行交易,如果在老三板市場,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申請到主板交易。
但無論哪一種處理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是利空消息,因此,遇到上市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股票要及時遠離。
此外,投資者要注意區分「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破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使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重組的處理方式有:兼並、收購、借殼,股權分拆,控制權變更等。因此,能重組成功就是一個大利好消息。
拓展資料: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多數情況下,破產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作破產。
1.經濟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的一種特殊經濟狀態。在此狀態中,債務人已無力支付其到期債務,而最終不得不傾其所有以償債務。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一種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過這種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決債務人和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2.一般而言,破產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狀態,也稱事實上的破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債務人喪失了繼續經營事業的財產承受能力;另一類指債務人發生了債務清償不能的財務危機。但是在法律上使用「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所適用的償債程序和該程序終結後債務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狀態。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以將債務人所有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為目的審判上的程序。
4.破產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支付不能或債務超過,都顯示了債務人無法進行清償債務的狀態,因而進行破產這樣的清算型處理。
5.債務人不能支付時,法院根據申請以決定宣告破產;債務人停止支付時,推定為支付不能。
6.「倒產」指債務人在償還期滿不能償還債務的狀態,即處於已無可挽回的經濟狀態。表現為:債務人簽出的所有有價票據無效;受到銀行停止交易處分的通知;正在進行破產以及其它倒產程序的申請。在日本,現行倒產制度包括破產、和議、公司整頓、特別清算、公司更生等。「破產」一般包含兩層意思:
(1)作為程序和制度的破產概念。即將倒產的按照破產法典作為審判上處理的程序和制度來理解,這種程序把握住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其進行股價拍賣,將所得價金在所有債權人之間分配。
(2)作為債務人的經濟上崩潰狀態的破產概念,傳統上指「某人因經濟崩潰,其擁有的總財產對所有債權人已無法償還其所欠債務之狀態。
6.取得債務人的財產並予以變價,按債權受償的先後順序把債務人的財產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一種程序。
7.破產可以是一個法律概念,也可以是一個非法律概念。法律意義上的破產,即按破產法所規定的程序對債務人所進行的清算或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