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②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2、公司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七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③ 上市公司都有股票嗎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所以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話就是有股票的,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但是發行股票具有一定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④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嗎
不是的,
發行了股票但不能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二次買賣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們也是可以發行股票的。
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⑤ 上市公司只能發行股票嗎
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不一定要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並且,股票應當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⑥ 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會增發股票
上市公司在需要錢的時候會增發股票,如果准備做新項目等.
證券之星問股
⑦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
法律分析: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⑧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嗎
不是的,股票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公開發行的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交所發行的股票,就是大家可以買得到的,這個就不必多說了.
非公開發行,是大家買不到的,有名額限制,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有一定的數量限制(不超過十名),將有可能引起兩者之間的利益尋租行為的發生。因此,對發行對象選擇方面,引入必要的市場化競爭機制是非常重要的。為了防止內幕交易,需要強化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的信息公開透明度,從而保證在特定對象選擇上的客觀公正性。第三,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應健全股東大會制度,給股東充分的知情權、話語權、監督權。盡管非公開發行股票並不需全面履行社會公開信息披露的義務,但對於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股東來講,同樣需要公開的發行程序和執行相應的股東大會決議,特別是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論的知情權
⑨ 上市公司配股和增發新股是怎麼會事
配股和增發屬於發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配股是向原股東配售,增發是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
配股:股東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配股款。原股東可以按配股比例掏錢認購新發行的股票,也可以放棄。股東數量沒有增加,總股本增加,如果股東全體參與配售,則持股比例沒有變動;如果部分股東放棄配售,則放棄配售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參與配售的股東持股比例上升。
增發:增發對象是全體社會公眾,股東數量增加,總股本也增加,股東持股比例取決於認購新股數量。
⑩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目前,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所募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3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改變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重組中進入公司的有關資產的財務會計資料及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