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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股票轉讓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8-18 14:03:30

『壹』 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哪些條件

國有股權的轉讓需符合的條件有:
1、國有股權的轉讓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2、股權轉讓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股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貳』 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條件有哪些

國有控股公司轉讓股權條件是:
1、報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等事項;
2、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叄』 國有股權轉讓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管理辦法,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肆』 國有股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國有股權轉讓的條件:
1、國有股權轉讓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調整,可以促進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
2、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3、採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者已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伍』 國有股權轉讓有規定

國有股權轉讓規定如下: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公開、公平、公正、等價有償等。且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並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陸』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有何規定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存在以下情況,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1、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2、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3、其他特殊原因。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對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一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審批

『柒』 國有股權的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2、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3、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4、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二、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征管

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征管,主要有以下二點:

1、個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五條 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捌』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條件是什麼呢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