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不是所有股份制公司都能發行股票
1、既然是股份制公司,當然可以發行股票,要不然就不能稱其為股份制公司。
2、股份制公司發行股票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公開發行的股份制公司也稱為上市公司,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和批准。而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只需要到當地工商局登記注冊就可以了。
2. 股份制改造至股票發行多長時間
一個公司,先要看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公司要上市,必須要經過的程序: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輔導、中介機構盡職調查、製做IPO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審批、審批通過後排隊發行、發行成功上市股份公司:除了不用股份制改造,其他都一樣這是最少的程序,每個公司情況不同,有的還要進行治理呢,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原來有一些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地方,還得改,還要費時間。比如業績上,主板上市看三年業績,創業板上市也要看兩年業績。不符合條件就得繼續等。所以,你算算吧,這得多長時間,這么說吧,一個符合一切條件的公司從想要上市到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最快最快最快要3、4個月的時間吧,這是完美的公司。報到證監會裡面,就要看證監會的時間安排了,這可不是我們老百姓來決定的了。快的也要半年的時間才能發出來吧。
3. 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4. 改成股份制公司後多久能上市
法律分析:於不同公司具體情況不同的,企業自改制到發行上市的時間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總體時間為一年以上。正常情況下,各階段的大致時間為:從籌劃改制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6個月左右,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間可以縮短;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製作申請文件,約需3至4個月;從中國證監會審核到發行上市理論上約需3至4個月,但實際操作時間往往會在10個月左右。但由上可見,上市准備時間因企業而異,很難泛泛而論,有時也與企業一把手的性格特點以及中介機構的專業程度有很大關系,從實務中一年內申報出去的算是很快的,准備三五年的情況也不少,這還未考慮期間證監會停止受理或對特殊行業限制等政策因素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5.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沒有上市,也可以發行股票嗎
可以啊,不過不叫發行股票,沒上市是一般是增資入股——一般企業不好,遇到困難了,缺錢,這個時候需要錢,銀行又不給貸款,公司老大隻有簽合同出讓股權。這些股權流通性一般較差,不是行業內部知根知底的人,或者專業的風投,一般人進場都是個死。
6. 股份制改造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已成為必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社會經濟細胞-企業的體制轉變有相當重要的作用,而股份製作為具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企業體制在當前和未來將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
從原來的國有及非國有廠、礦、以及《公司法》正式實施前設立的「公司」等,轉變成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稱為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其基本程序介紹如下:
首先,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是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來完成的,它為下一步的產權界定提供了基本的價格依據。這里包括兩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一是對整體改造的老企業的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二是對擬新建股份制企業各方所投資產的評估及產權界定。前者是針對老企業的整體資產,後者是針對各方擬投的單項資產。資產評估中應該重點注意的問題有兩個:1、評估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時將有一定的審批和確認過程,對評估機構也有一定的資格要求。2、重點選擇好對土地的處置方法。最後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完成產權界定,其應遵循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一般來說,只要資產評估進行的合理、准確產權界定就容易進行,但有些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由於其它因素較多相對復雜。
第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完成後,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其基本結構圖形如下:
股東大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具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等重大事項決定權。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2-50人組成(國有獨資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至少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5人但應採取募集方式設立)但不設上限。若股份制改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後發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則應按現行證監會有關規定發起人控制在10人以內。
股東大會(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股東所佔公司股份的多少取決於進行評估和驗資後其所投資產的數量,因為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度,所以實收股本總額即為注冊資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改制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最底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並且還需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公司擬成立時,制定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但必須由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約束性文件,其內容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所以制定時一定要慎重全面。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它直接對股東大會(股東會)負責。其成員是由股東或發起人推舉,由股東會或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體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一般都為奇數。
董事會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制訂各項重大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等多項職能,可以說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董事會應負有主要的責任。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西方所倡導的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監事會成員按《公司法》規定一般不得少於三人,其中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在內。應當注意的是,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全體成員共同選舉一名監事長作為召集人。監事會主要擁有以下監督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等。
法人治理結構中最下面的一層是總經理,他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訂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然後報請董事會批准,設置完善公司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後,公司的管理組織形式基本形成。
在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突出擬改制企業主業內容,避免同業競爭。作為主要發起人或股東應盡量將其與擬改制企業主業一致的資產剝離,並投入到擬改制企業當中。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給改制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避免以後股東與股東、股東與改制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
為了保證建立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應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在改制過程中除了一些無法避免的問題如:土地、廠房租賃費用等之外,改制企業不要與主要股東發生其它利益關系,尤其不要在產品銷售、存貨處理等問題上發生交易關系。
如果擬改造企業有進一步成為上市公司的打算,則在進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應當聘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券商作為顧問進行指導,它們會按照《證券法》和最新的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製定改制方案,加快上市步伐。
第三, 股份制企業應當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
改造成為股份制企業並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終目的,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一般情況股份制企業規范化運做過程中經常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分不清,對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上的事物進行直接干預,而不是通過規定途徑解決。
監事會在行使檢查公司財務職權時,由於本身財務水平較低以至於無從下手。這個問題可通過以下方法來解決: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監事會行使檢查公司財務權時可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會對外投資許可權沒有適當規定。這個問題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確。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有其重要意義:
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法人實體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結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很難站穩腳跟的。
股份制企業組織結構符合「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業所有者是股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各自職權義務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受政府計劃約束,企業有自己的管理體系;改制後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明確,總經理的管理職能清晰,實施管理科學化。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各方面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爭取發行股票上市以獲取大批募股資金,謀求企業的更大發展。
從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來看,股份制經濟發展已相當成熟。及時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將會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健康發展
7. 什麼是股份制的改造和擴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已成為必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社會經濟細胞-企業的體制轉變有相當重要的作用,而股份製作為具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企業體制在當前和未來將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 從原來的國有及非國有廠、礦、以及《公司法》正式實施前設立的「公司」等,轉變成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稱為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其基本程序介紹如下: 首先,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是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來完成的,它為下一步的產權界定提供了基本的價格依據。這里包括兩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一是對整體改造的老企業的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二是對擬新建股份制企業各方所投資產的評估及產權界定。前者是針對老企業的整體資產,後者是針對各方擬投的單項資產。資產評估中應該重點注意的問題有兩個:1、評估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時將有一定的審批和確認過程,對評估機構也有一定的資格要求。2、重點選擇好對土地的處置方法。最後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完成產權界定,其應遵循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一般來說,只要資產評估進行的合理、准確產權界定就容易進行,但有些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由於其它因素較多相對復雜。 第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完成後,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其基本結構圖形如下: 股東大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具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等重大事項決定權。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2-50人組成(國有獨資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至少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5人但應採取募集方式設立)但不設上限。若股份制改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後發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則應按現行證監會有關規定發起人控制在10人以內。 股東大會(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股東所佔公司股份的多少取決於進行評估和驗資後其所投資產的數量,因為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度,所以實收股本總額即為注冊資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改制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最底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並且還需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公司擬成立時,制定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但必須由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約束性文件,其內容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所以制定時一定要慎重全面。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它直接對股東大會(股東會)負責。其成員是由股東或發起人推舉,由股東會或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體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一般都為奇數。 董事會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制訂各項重大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等多項職能,可以說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董事會應負有主要的責任。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西方所倡導的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監事會成員按《公司法》規定一般不得少於三人,其中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在內。應當注意的是,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全體成員共同選舉一名監事長作為召集人。監事會主要擁有以下監督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等。 法人治理結構中最下面的一層是總經理,他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訂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然後報請董事會批准,設置完善公司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後,公司的管理組織形式基本形成。 在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突出擬改制企業主業內容,避免同業競爭。作為主要發起人或股東應盡量將其與擬改制企業主業一致的資產剝離,並投入到擬改制企業當中。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給改制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避免以後股東與股東、股東與改制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 為了保證建立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應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在改制過程中除了一些無法避免的問題如:土地、廠房租賃費用等之外,改制企業不要與主要股東發生其它利益關系,尤其不要在產品銷售、存貨處理等問題上發生交易關系。 如果擬改造企業有進一步成為上市公司的打算,則在進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應當聘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券商作為顧問進行指導,它們會按照《證券法》和最新的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製定改制方案,加快上市步伐。 第三, 股份制企業應當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 改造成為股份制企業並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終目的,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一般情況股份制企業規范化運做過程中經常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分不清,對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上的事物進行直接干預,而不是通過規定途徑解決。 監事會在行使檢查公司財務職權時,由於本身財務水平較低以至於無從下手。這個問題可通過以下方法來解決: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監事會行使檢查公司財務權時可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會對外投資許可權沒有適當規定。這個問題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確。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有其重要意義: 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法人實體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結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很難站穩腳跟的。 股份制企業組織結構符合「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業所有者是股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各自職權義務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受政府計劃約束,企業有自己的管理體系;改制後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明確,總經理的管理職能清晰,實施管理科學化。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各方面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爭取發行股票上市以獲取大批募股資金,謀求企業的更大發展。 增資擴股是指改組范圍經評估後的資產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在保證股本結構中國有股大於51%的前提下,在境內外發行股票、籌集資金。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望採納
8. 股改之後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股改的全稱是「國有股股權分置改革」
那麼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了?
什麼是股權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我們該做些什麼
-不要以為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東應當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來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有了以前的經驗和教訓,此次改革採取了更加尊重市場規律的做法,規則公平統一、方案協商選擇,即由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解決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對價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獲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權(所謂對價,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這次改革實踐中,「對價」往往指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共同認可的形式)。首批試點大都選擇了送股或加送現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數流通股東的肯定。目前,第二批試點公司的方案正在陸續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現了創新的方案,如縮股、權證等。
首家改革試點公司三一重工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時,投資者李先生在現場告訴記者,雖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從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後,他就開始認真研究,並數次打電話給公司表達他的意見,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員認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為10股送3.5股,正是聽取流通股股東意見的結果。李先生認為,很多投資者覺得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參與進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通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充分溝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試點中,試點公司通過投資者懇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應當說,投資者參與改革的途徑還是很多的。
改革賦予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清華同方的方案沒能通過就證明了其「威力」
不僅如此,流通股股東的投票結果也是決定性的。根據規定,改革方案要在股東大會通過,必須滿足兩個「2/3」,即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賦予了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它的「威力」在首批試點中已經體現——清華同方的方案雖然總體上得票率很高,但由於流通股股東表決贊成率為61.91%,最終還是沒能通過。
改革後市場能否承受
-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第二批試點結束後,將加緊做好全面推開的工作,力爭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有投資者因此擔憂,短期內完成改革,是否意味著大量非流通股將上市流通,市場能否承受這一壓力?
不能否認,非流通股上市後會給市場帶來一定壓力,但在很多時候,這一壓力被過分誇大了。以首批試點公司金牛能源為例,按照有關規定,金牛能源大股東必須保持持股在51%以上的絕對控股地位。該公司實施改革方案後,其大股東邢台礦業集團持股比例將降至57.63%。這樣,大股東只有6.63%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也就是說,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金牛能源的情況並非特例。6月中旬,國資委發布《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可見,在改革完成後,依然會有相當比例的股票不會上市流通。
另外,如前面所述,獲得流通權與減持並不是一回事。對於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大股東不但不會減持其股票,或許還會增持。這在成熟證券市場中相當常見。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12個月期滿後,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首批試點公司中,三一重工、紫江企業和金牛能源的非流通股股東還主動提高減持門檻。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