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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

發布時間: 2022-08-14 19:09:11

『壹』 境外上市流程

境外上市流程:1、雙方初步洽談(1)初步接觸的主要形式是投資控股集團代表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接觸洽談,建立初步聯系。(2)投資控股集團代表了解企業狀況。重點關注股權結構、所屬行業及行業地位、銷售額、凈利潤、凈資產、募集資金量、募集資金投向、預計未來2年或1年的業績,企業自身的打算與設想等。(3)投資控股集團代表將根據企業的初步信息,做出簡單的判斷並提出初步建議。2、簽訂《委託境外上市意向書》投資控股集團代表與企業達成境外上市的共識後,雙方簽訂《委託境外上市意向書》。本公司代表將向企業提供所需資料文件的目錄,並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對該目錄進行調整修改。如涉及到雙方資料的保密問題,則需簽署《保密協議書》。3、上報《境外上市推薦報告》在獲得企業詳細資料並實地調研後,本公司代表將進行內部初審並製作《境外上市推薦報告》,遞交美國總部評審。當獲得美國總部明確意向後,投資控股集團則發出商務函正式通知中國企業。4、盡職調查投資控股集團將派專業人員赴企業進行詳細實地調研考察,主要包括綜合盡職調查(法律、行政、經營、生產、管理等方面)與財務盡職調查。完成三表一書的全套正規文本_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商業計劃書_。5、簽訂委託上市合約在完成境內全部上市程序後,投資控股集團會安排代表與企業的法人代表簽訂《委託上市合約》,正式啟動上市程序。6、財務的境外審理由資深財務專家對帳目進行合理的梳理和規范,使其符合美國會計准則(USGAAP)。7、境外文件製作根據境內提供的文件資料,翻譯製作出符合國際規范的英文商業計劃書和其它的文書如:三表、財務架構、發律架構、商業計劃書、股權交換、合並文書、公證書等(均由境外完成)。並協助企業注冊離岸公司或由企業自行注冊離岸公司。8、境外申報向美國證監會(SEC)申報。包括8K、Form3、Form4、13D、10Q。並取得股票代碼及登記號。9、首期私募融資(PIPE)10、上市後的工作(1)當企業獲得首批資金,用於企業發展後,投資控股集團為企業上市後的股價的穩定繼續做作維護工作。(2)投資控股集團將推動股價,力爭讓企業融得更多的資金,為企業快速發展和早日成功升板打下基礎。《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貳』 境外上市需要證監會批准嗎

法律分析:必須經過批准,但是紅籌方式不需要紅籌方式,通常是在境外離岸地設立國際控股公司,並由該公司通過收購境內的實體業務公司的全部股權,並由國際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股份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的方式,就是在將境內實體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經中國政府部門批准,在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這其中包括了在紐交所上市的N股,在港交所上市的H股及在新交所上市的S股。

法律依據:《中國證監會大力改革境外發行上市制度並公開審核要點和審核進度》

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落實依法行政、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按照國家「走出去」總體對外開放戰略的部署,我會對境外發行上市審核制度進行了大力改革,並推出了一系列市場化改革舉措。

2014年12月,我會取消境外發行上市財務審核,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財務報表與審計報告,也不再出具財務會計方面的反饋意見。此項改革,大大簡化了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材料,節約了企業上市的時間和約15%的財務成本。同時,我會公布了新的申請材料目錄,境外首發申請材料從13項減少為7項,增發申請材料從8項減少為6項。

『叄』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規定所稱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第四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或者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達成諒解、協議,對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合作監督管理。第五條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第六條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第七條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第八條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第九條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第十條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公司需要調整發行計劃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
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於12個月。第十一條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預留股份的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第十二條公司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應當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材料中全面、詳盡披露。對已經批准並披露的發行計劃進行調整的,必須重新披露。第十三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
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公司的營業期限,可以為永久存續。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六條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資股、其姓名或者名稱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境外投資人,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權益擁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規定,將其股份登記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為證明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第十七條依據本規定第四條所指的諒解、協議,公司可以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在境外,委託境外代理機構管理;公司應當將境外代理機構製作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的副本備置於公司的住所。受委託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肆』 關於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在境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對《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作補充規定。第二條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必須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和本補充規定,按照《規范意見》、本補充規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制定或修訂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准則,是規范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載明的內容,不得修改或廢除。第三條公司章程須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存續亦視為一種營業期限。第四條公司可發行人民幣股票(A種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
人民幣特種股票除《規范意見》第二十九條所指的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種股票外,還包括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簡稱H種股票)。
公司發行H種股票應當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證券委審批。
除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辦法贖回或購回H種股票外,其他非外國和非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不得買賣H種股票。第五條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份總數,可在公司成立後十五個月內分次發行,但首次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應按國家證券主管機構規定的程序辦理核准手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司股份總數內擬發行的H種股份應全部一次發行,但包銷協議要求在該次發行計劃中預留一部分股份作進一步發行的,對預留股份的發行可被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須在各次發行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包括發行H種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內作出詳盡披露。在該披露的計劃范圍內,公司發行股份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毋須另行取得股東會或類別股東會的批准;但如在任何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計劃以外發行股份,須按《規范意見》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有關增加股份的規定辦理。
公司股份分次發行時,公司注冊資本應為已發行股份的實收股本。第六條國有大型企業改組為公司的,經特別批准,可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可為該大型企業一人。該公司發起設立後,即可增資擴股,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第七條公司對其他營利性組織的投資總額可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規范意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公司對其他組織投資比例的限制。第八條公司增加股份的間隔時間可少於十二個月,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六條關於股票發行間隔時間的限制。第九條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可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七條關於增加股份時對新股的限制。第十條公司股東為同意成為股東,並持有公司股份,其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第十一條公司可將香港的H股股東的名冊存放於香港並委託代理機構管理,並由受委託的代理機構製作H股股東的名冊的復印件,備置於公司住所。
公司H種股票的受益權擁有人可讓其股份依照H股股東的名冊的存放地法律登記在他人名義下。在此情況下,《規范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款關於股票記名辦法的規定可不適用於公司H種股票。
公司H種股票的轉讓,按其上市地的法律辦理。
公司H股股東的名冊的更正需作裁定時,由其存放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第十二條公司H股股東欲獲得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H種股份時,可不按《規范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經人民銀行和國家體改委批准,但必須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香港的有關規定加以披露,並通知公司。第十三條《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及第九章規定范圍以外的公司改組,只要公司並非無力清償其債務,仍應向《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授權部門申請批准。第十四條有關政府授權部門依照《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第九章及本補充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審查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關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原則應與《規范意見》的基本精神一致,需考慮股東是否已得到所應獲得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有關的決議是否已獲得足夠的票數;控股股東是否公平地和恰當地行使了其所擁有的權力;公司的有關提議和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二)有關政府授權部門可酌情要求公司根據政府授權部門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所評定的價格購買反對改組方案的股東的股票等,作為批準的前提;
(三)有關政府授權部門應將其決定通知公司,並以書面形式列明決定的理由;
(四)對決定持不同意見者,可依《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伍』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這個網站裡面有很詳細的關於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於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適用於:(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規范企業管理、有利於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並購,已經很少採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地點,多為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多、倫敦、東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

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

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

三、發行與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

四、外匯管理方面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4、《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五、財務審計方面

1、《企業財務通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4、《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5、《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會計報表有關項目調整意見》

9、《關於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計准則》

11、《國際審計准則》

12、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

……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於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七、國有資產和股權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折股等問題的復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

二、企業如何為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業趨勢與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制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外的項目融資、產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比較,企業藉助專業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上市作出總體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作出充分准備。

五、企業如何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制訂現代企業制度綱要,作出企業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家顧問團成員與企業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診斷咨詢報告和管理決策方案。

六、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企業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富有良好業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企業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

『陸』 境外上市操作指南

……

『柒』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為確保境內企業到香港創業板上市有序進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條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均可自願由上市保薦人代表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交申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一)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二、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二)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准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 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五) 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六)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審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3個月前,保薦人須代表公司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項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為原件),同時抄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如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申請有異議,可自收到公司申請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通知證監會。
(二) 證監會就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會商國家經貿委。
(三) 經初步審核,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函告公司,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外匯局;不同意受理的,說明理由。
(四)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項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申請文件齊備,經審核合規,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間外經貿部、外匯局和財政部(如涉及國有股權)等部門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證監會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公司方可向香港聯交所提交創業板上市申請。
四、 上市後監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後,證監會將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及與香港證監會簽署的補充條款的要求進行監管。
五、 其他有關事宜
(一) 香港聯交所認可的創業板上市保薦人方可擔任境內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的保薦人。如保薦人有違規行為或其他不適當行為,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受理該保薦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請。
(二) 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在境內外中介機構確定後,將有關機構名單報證監會備案;
(三) 公司須在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將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公開信息披露文件及發行上市情況總結報證監會備案。
(四) 公司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捌』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第三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發行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