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沒有上市,也可以發行股票嗎
可以啊,不過不叫發行股票,沒上市是一般是增資入股——一般企業不好,遇到困難了,缺錢,這個時候需要錢,銀行又不給貸款,公司老大隻有簽合同出讓股權。這些股權流通性一般較差,不是行業內部知根知底的人,或者專業的風投,一般人進場都是個死。
㈡ 股東個人欠款可以執行他公司的股份嗎
法律分析:股東個人所負的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如果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股份。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㈢ 法院對股份公司的個人股份怎樣拍賣
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㈣ 關於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在境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對《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作補充規定。第二條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必須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和本補充規定,按照《規范意見》、本補充規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制定或修訂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准則,是規范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載明的內容,不得修改或廢除。第三條公司章程須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存續亦視為一種營業期限。第四條公司可發行人民幣股票(A種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
人民幣特種股票除《規范意見》第二十九條所指的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種股票外,還包括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簡稱H種股票)。
公司發行H種股票應當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證券委審批。
除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辦法贖回或購回H種股票外,其他非外國和非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不得買賣H種股票。第五條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份總數,可在公司成立後十五個月內分次發行,但首次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應按國家證券主管機構規定的程序辦理核准手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司股份總數內擬發行的H種股份應全部一次發行,但包銷協議要求在該次發行計劃中預留一部分股份作進一步發行的,對預留股份的發行可被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須在各次發行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包括發行H種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內作出詳盡披露。在該披露的計劃范圍內,公司發行股份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毋須另行取得股東會或類別股東會的批准;但如在任何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計劃以外發行股份,須按《規范意見》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有關增加股份的規定辦理。
公司股份分次發行時,公司注冊資本應為已發行股份的實收股本。第六條國有大型企業改組為公司的,經特別批准,可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可為該大型企業一人。該公司發起設立後,即可增資擴股,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第七條公司對其他營利性組織的投資總額可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規范意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公司對其他組織投資比例的限制。第八條公司增加股份的間隔時間可少於十二個月,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六條關於股票發行間隔時間的限制。第九條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可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七條關於增加股份時對新股的限制。第十條公司股東為同意成為股東,並持有公司股份,其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第十一條公司可將香港的H股股東的名冊存放於香港並委託代理機構管理,並由受委託的代理機構製作H股股東的名冊的復印件,備置於公司住所。
公司H種股票的受益權擁有人可讓其股份依照H股股東的名冊的存放地法律登記在他人名義下。在此情況下,《規范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款關於股票記名辦法的規定可不適用於公司H種股票。
公司H種股票的轉讓,按其上市地的法律辦理。
公司H股股東的名冊的更正需作裁定時,由其存放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第十二條公司H股股東欲獲得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H種股份時,可不按《規范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經人民銀行和國家體改委批准,但必須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香港的有關規定加以披露,並通知公司。第十三條《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及第九章規定范圍以外的公司改組,只要公司並非無力清償其債務,仍應向《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授權部門申請批准。第十四條有關政府授權部門依照《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第九章及本補充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審查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關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原則應與《規范意見》的基本精神一致,需考慮股東是否已得到所應獲得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有關的決議是否已獲得足夠的票數;控股股東是否公平地和恰當地行使了其所擁有的權力;公司的有關提議和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二)有關政府授權部門可酌情要求公司根據政府授權部門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所評定的價格購買反對改組方案的股東的股票等,作為批準的前提;
(三)有關政府授權部門應將其決定通知公司,並以書面形式列明決定的理由;
(四)對決定持不同意見者,可依《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㈤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如何執行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執行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執行權利人主動申請,或法院依據職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股票情況,若人民法院裁定劃撥、變價財產的,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㈥ 人民法院如何對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的。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是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比如,公司名下的機器設備、土地、廠房等。對方申請強制執行的話,可以由法院進行查封,然後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的價款用以履行債務。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㈦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規定所稱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第四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或者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達成諒解、協議,對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合作監督管理。第五條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第六條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第七條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第八條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第九條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第十條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公司需要調整發行計劃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
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於12個月。第十一條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預留股份的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第十二條公司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應當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材料中全面、詳盡披露。對已經批准並披露的發行計劃進行調整的,必須重新披露。第十三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
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公司的營業期限,可以為永久存續。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六條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資股、其姓名或者名稱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境外投資人,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權益擁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規定,將其股份登記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為證明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第十七條依據本規定第四條所指的諒解、協議,公司可以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在境外,委託境外代理機構管理;公司應當將境外代理機構製作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的副本備置於公司的住所。受委託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㈧ 對股權強制執行能否突破法律的限制
股權作為一種能以股份或出資額計算經濟價值的權利,其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可轉讓性,從而也決定了對公司股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然而由於我國目前公司制度的不成熟和執行體制的不健全,實踐中時有執行程序法與其他法律沖突的現象,而這又並非實體法和程序法誰優先適用之簡單問題所能解決,使股權的強制執行問題已成為我國執行案件中愈見顯露的新難點。 股票可以自由轉讓,但是必須依法轉讓,而法律法規對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憑證,在轉讓方式上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如發起人股份在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對股權強制執行能否突破這些限制,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 持肯定意見者認為,對股權強制執行可以突破上述限制。理由是對股權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對股權的處分權實際已轉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而法律法規並未限制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轉讓股權的規定。 《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只是用來限制股東自主轉讓股份的情況,而並非限製法院的強制執行。 持反對意見者認為,股東所持股權在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將其轉讓。理由是第一、《公司法》的上述限制性規定是禁止性剛性規范,並未規定例外情形。第二、從股份公司的運轉來看,法院突破限制強制轉讓勢必將破壞股份公司的正常運轉,從而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第三、對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可通過提取股權收益來實現,並不一定要將股份變現。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發起人借設立股份公司之機牟取不正當利益,其對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股權轉讓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案件中轉讓上述主體的股份是為了債權人利益而實施的國家行為,不存在其投機牟利或利用職務之便牟利的動機。因此,該條規定應理解為只適用於當事人自主協議轉讓行為,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應不受限制。 第二、從股份公司的性質出發,其完全的資合性決定了股份的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則和實踐中的經常現象。股份轉讓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行,法院對相關股權的強制轉讓同樣如此。因為法院強制轉讓首先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需符合法定程序,並做好股權轉讓的登記和公示。 第三,從對申請執行人債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如果只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不利於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須是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股權分為自益權(收益權)和共益權(決策權等),自益權是股東利益的根本,但其實現必須依賴共益權的保障。被執行股東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權和其他股東一起,使得公司沒有利潤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權的申請人卻無可奈何。(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㈨ 股票可以執行嗎
友說的一句話:你!是我見過唯一一個不會板,中間打孔,兩邊綁上繩子。不過這塊木
㈩ 執行了被告方的股票,但被告說買股票的資金是父母的,還可以執行嗎
可以執行。
只要不是看資金是誰的,看的是股票在誰名下。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