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有企業收購股權管理辦法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國家出資企業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准確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變動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並取得統一編號的備案表。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決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一)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二)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的;(三)國有參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及以上的。第十三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批准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轉讓的必要性,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轉讓底價及確定依據,轉讓數量、轉讓時限等;(三)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第十四條公開徵集轉讓是指國有股東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徵集受讓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第十五條國有股東擬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進行提示性公告。國有控股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第十六條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後,國有股東應及時將轉讓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決策文件、擬發布的公開徵集信息等內容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十七條公開徵集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數量,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受讓方的選擇規則,公開徵集期限等。公開徵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公開徵集期限不得少於10個交易日。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公開徵集轉讓事項出具意見。國有股東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意見後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發布公開徵集信息。第十九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後,應當成立由內部職能部門人員以及法律、財務等獨立外部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嚴格按照已公告的規則選擇確定受讓方。第二十條公開徵集轉讓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應當聘請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與受讓方不存在利益關聯。第二十一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合法性;(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第二十二條國有股東確定受讓方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股份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六)協議生效、變更和解除條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第二十三條國有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二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受讓方的徵集及選擇情況;(二)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四)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六)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於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前,原則上受讓方人員不能提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不得干預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第四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第二十八條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徵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第二十九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二)企業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三)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後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七)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第三十條國有股東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在轉讓協議簽訂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第三十一條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第三十三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則確定股份轉讓價格:(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並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二)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之間轉讓且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第三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不公開徵集受讓方的原因,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轉讓的數量,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等;(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四)可行性研究報告;(五)股份轉讓協議;(六)以非貨幣資產支付的說明;(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九)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十)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五條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轉讓價款收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以非貨幣資產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包括非貨幣資產的交割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第五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第三十七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可以依法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三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三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四)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五)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及主要債權人對無償劃轉的無異議函;(六)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未來三年發展規劃(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八)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第六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行為。第四十二條國有股東擬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第四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值,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時,因上市公司股價發生大幅變化等原因,導致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已不能反映交易標的真實價值的,原決策機構應對間接轉讓行為重新審議。第四十四條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第四十五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簽訂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憑證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四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決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准、備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經批準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三)受讓方或投資人徵集、選擇情況;(四)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五)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六)受讓方或投資人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七)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七條國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未構成間接轉讓的,其資產評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價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確定。第七章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行為。第四十九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第五十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其利率應當在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銀行票據利率、同行業其他企業發行的債券利率,以及標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換價格、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過市場詢價合理確定。第五十一條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五十二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主要財務數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份數量及保證方式,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八章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主要包括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第五十四條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價格上限及確定依據、數量及受讓時限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股份轉讓協議(適用於協議受讓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適用於間接受讓的);(五)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和上市公司估值報告(適用於取得控股權的);(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十六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可交換公司債券轉換、交換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過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手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並在上述行為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過管理信息系統按程序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九章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是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第五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吸收合並的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並出具專業意見。第五十九條國有股東應指導上市公司根據股票交易價格,並參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確定上市公司換股價格。第六十條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吸收合並方案前,將該方案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六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股東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控股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換股價格的確定依據、現金選擇權安排、吸收合並後的股權結構、債務處置、職工安置、市場應對預案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章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包括上市公司採用公開方式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以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行為。第六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准。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六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發行方式、數量、價格,募集資金用途,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一章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第六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是指國有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購買或置換資產並涉及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情形。第六十六條國有股東就資產重組事項進行內部決策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並申請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資產重組方案前,應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預審核,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出具意見。第六十七條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獲得相應批准。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六十八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決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二)資產重組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標的資產范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資產重組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和未來發展的影響等;(三)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評估備案表或核准文件;(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六十九條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自主決定。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七十條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中,相關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應要求終止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二)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三)相關方惡意串通,簽訂顯失公平的協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四)相關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五)相關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承諾義務的;(六)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涉嫌內幕交易的。第七十一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國有股東採取措施限期糾正;國有股東、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許可權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七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審計、評估、咨詢和法律等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
『貳』 國企收購私企股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1、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資委),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若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2、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二級以下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有企業),其對外投資的計劃一般須經過其上級公司的核准。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2)國企收購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企業收購形式
國外企業收購的程序或渠道是非單一性的,基本上可概括為間接收購和直接收購。
間接
間接收購指購買者並不向被購方直接提出購買的要求,而是在證券市場比高於股市價格水平的價格大量收購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其結果可能會引起公司間的激烈對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價下跌之機,大量買進該公司的普通股,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
直接
直接收購是指收購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擁有所有權的要求。如果是部分所有權要求,該公司可能會允許購買者取得增加發行的新股票;若是全部所有權的要求,則可由雙方共同磋商,在兼顧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確定所有權轉讓的條件和形式。在直接收購中,被收購方還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主動提出邀請。
『叄』 國企股東如何收購私企股
適用於普通的收購程序。國企購買的基本流程為:明確收購動機與目的;制定收購戰略;成立收購小組;選擇收購顧問;尋找和確定收購目標;聘請法律和稅務顧問;與目標公司股東接洽;簽訂意向書;制定收購後對目標公司的業務整合計劃;開展盡職調查;談判和起草收購協議;簽約、成交。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肆』 國企被收購 股權應該如何分配
問題:我所在的公司原是國有企業,如今被買斷後成立了股份制企業,想請問一下,公司現在被收購的股權應該怎樣分配? 張律師:被收購的股權,當然由支付了對價的股東所有。你所指的被收購的股權如何分配,應該是指企業被收購後,所出售的股份所得如何分配的問題。 王律師:依照公司章程等確定當面咨詢。 董律師:股東按股權比例分配。 相關知識——什麼是股權分置? 股權分置也稱為股權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暫時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稱為流通股,主要成分為社會公眾股;後者為非流通股,大多為國有股和法人股。 股權分置是指:股東持有相同的股票卻沒有相同的權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東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東一樣去交易股票。 二類股份 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著非流通股與流通股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於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股權分置改革,如果不考慮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承認兩類股東持股成本的差異,便失去了解決問題的邏輯基礎,更談不上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這個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和「三公」。 股權分置是中國股市因為特殊歷史原因和特殊的發展演變中,中國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內部普遍形成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會流通股),這兩類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價不同權」的市場制度與結構。 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我國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由於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等「股權分置」存在的弊端,嚴重影響著股市的發展。
『伍』 公司被一家國企上市公司收購,自己所持股份選擇持股還是拿回本金,我原來在公司有20多萬的股份,如果要
那就要看收購你的國企是什麼行業了,如果是如果是一般的行業或者是走在下坡的行業還是 拿回本金吧
如果是行業不錯那就放在那裡
『陸』 上市公司被國企收購是利好嗎
一般 二面性。一邊被收購是上市公司目前股東問題得到解決。一邊是股東是國企可能沒有新的資產引入導致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受限,缺乏發展動力
『柒』 國有企業買賣上市公司股票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也不得動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本規定所稱炒作股票是指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買入股票又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又買入的行為。
法律依據:《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 一 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也不得動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本規定所稱炒作股票是指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買入股票又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又買入的行為。二 上市公司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不得用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資金給其它機構炒作股票。三 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為長期投資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以上),應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應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監督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四 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開設一個股票賬戶(A股),必須用本企業(法人)的名稱。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存在上述問題的單位,必須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糾正;拒不糾正的,將從嚴處罰並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要對已開設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進行檢查,如發現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以及為個人股票賬戶提供資金的,應要求其立即糾正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立即組織對所屬國有企業參與股票炒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各地方證券管理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參與股票炒作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要向國務院證券委報告。對本規定發布後繼續炒作股票的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一經查實,其收入一律沒收並處以罰款;對挪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企業,銀行要停止新增炒股,限期收回被挪用的炒股;對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對上市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中國證監會認定並宣布為市場禁入者。
『捌』 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企業股權要做審計和評估嗎
國有企業並購不管是海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都是需要經過資產評估的。企業並購是一項極其復雜的運作過程,涉及很多經濟、法律、政策等問題,並且不同性質企業的並購操作程序也不盡相同。為此,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並購程序作出了相關規定,以規范並購行為、降低並購風險、提高並購效率。(一)企業並購的一般流程1.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開展並購活動首先要明確並購動機與目的,並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並購戰略規劃,通過詳細的信息收集和調研,為決策層提供可並購對象。2.選擇並購對象。企業應當對可並購對象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分析,根據並購動機與目的,篩選合適的並購對象。3.制定並購方案。為充分了解並購對象各方面情況,盡量減少和避免並購風險,並購方應當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工作。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並購對象的資質和本次並購批准或授權、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情況、各項財產權利、各種債務文件、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的情況、目標企業現有人員狀況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著手制定並購方案,針對並購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資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4.提交並購報告。確定並購對象後,並購雙方應當各自擬訂並購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國有企業的重大並購活動或被並購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准;集體企業被並購,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制企業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審核通過。並購報告獲批准後,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發布並購消息,並告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同關系人等利益相關方。5.開展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企業並購實施過程中的核心環節,通過資產評估,可以分析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之間的差異,以及資產名義價值與實際效能之間的差異,准確反映資產價值量的變動情況。在資產評估的同時,還要全面清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和各種合同關系,以確定債務合同的處理法。在對被並購企業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並購交易的底價。6.談判簽約。並購雙方根據資產評估確定的交易底價,協商確定最終成交價,並由雙方法人代表簽訂正式並購協議書(或並購合同),明確雙方在並購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7.股(產)權轉讓。並購協議簽訂後,並購雙方應當履行各自的審批手續,並報有關機構備案。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報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後應當及時申請法律公證,確保並購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雙方應當及時股權轉讓和資產移交,並向工商等部門過戶、注銷、變更等手續。8.支付對價。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方應將按照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將現金或股票、債券等形式的出價文件交付給被並購企業。9.並購整合。並購活動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並購後企業整合運營狀況。並購整合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發展戰略的整合、經營業務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組織架構的整合、人力資源的整合、企業文化的整合等。(二)上市公司並購流程的特殊考慮為了規范上市公司並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上市公司並購流程作出相關規定。1.權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購管理法》規定,並購方通過證券交易、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其他合法途徑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並購方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報告和公告。2.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法》規定,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不符合下述兩個條件之一的,需報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後才能實施。(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轉移。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並將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3.國有企業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方式累計凈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企業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並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國有企業應將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或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通過協議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國有單位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在與轉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逐級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4.財務顧問制度。財務顧問在企業並購重組中的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於活躍企業並購市場、提高重組效率、維護投資者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購方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並失去控股權,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份並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應當能夠聘請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特殊考慮1.基本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是指下列情形: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認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且運營該資產;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規定:(1)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2)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4)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5)如果被並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相關手續。(6)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各項外匯核准、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2.基本制度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制度:(1)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據此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中,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2)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4)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5)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的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6)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8)作為並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關規定。(9)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10)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注冊資本的3倍。(11)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3.審批與登記(1)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等等。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並報送。(2)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以及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等等。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准證書。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審批機關決定批準的,應同時將有關批准文件分別抄送股權轉讓放、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股權轉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為其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並出具相關證明,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方已繳付的股權收購對價已到位的有效文件。(4)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被並購境內公司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玖』 股票被國資委收購後怎麼樣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被國資委收購後,公司基本面和股價不會有太大的起伏,也不會破產整頓,只能是等待優質資產購並重組後,股價才會有較大的上升。
國資委只能是代管,對上市公司的宏觀大局實施指導性管理,對具體的經營生產,人事認命等等不插手干涉,財務上管理稍微嚴格一些。
所以,不算是大的利好。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