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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公司股票代持

發布時間: 2022-08-11 08:22:27

A. 初創公司股權如何設計

一、宏觀戰略層面,股權架構設計的考量因素。
讓我們藉助「蛋糕」的故事,幫助諸位理解宏觀層面股權架構設計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因素一:誰切(分)蛋糕問題(公司控制權問題)
因素二:如何將蛋糕做大問題(股權激勵問題)
因素三:如何將蛋糕賣個好價錢問題(股權融資問題)
接下來,我們一點一點來講。
因素一:誰切(分)蛋糕問題(公司控制權問題)
切(分)蛋糕問題,其實就是指公司的控制權問題。公司控制權關乎表決權控制、董事人選選任、對股東會決議的影響、對公司管理運營的掌控等。
近年來,媒體報道的「真功夫控制權糾紛」、「雷士照明吳長江的控制權爭奪案」、「萬科控制權之爭」等事件,教訓慘痛,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開始重視公司控制權問題。
創業者要想實現對公司的控制,股權架構應作何種設計呢?
創業者可以直接依靠股權進行控制,包括絕對控制權、相對控制權、消極控制權。
1.絕對控制權,持股67%以上,對公司重大事項(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結算、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修改章程)及其他事項享有絕對的控制權;
2.相對控制權,持股51%以上、67%以下,擁有除公司重大事項外的公司普通事項的控制權;
3.消極控制權,持股34%以上、51%以下,雖不能對公司重要事項作出決策,但可以就某些事項進行否決,通過行使否決權,從而消極控制公司。
利用股權對公司實施控制,具體操作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1.公司設立之初,務必確立一位「掌門人」,打造一個「單極穩定」的控制局面,這種絕對控制權或相對控制權的設計成本是最小的,效果也是最好的;
2.盡量避免均衡型的股權架構模式,容易導致公司僵局;
3.一旦股權架構出現問題,一定要及時糾偏,通過部分認購增資、存量股股權轉讓等方式,打破不科學的股權架構;
4.除了通過股權實施控制外,還可以通過投票權委託、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股權代持、擁有類別股份的表決權(AB股)、設立有限合夥並擔任GP、運營控制(如控制公章、營業執照、與團隊建立同盟等)等方式實施控制。
因素二:如何將蛋糕做大問題(股權激勵問題)
「二十一世紀,最貴的是什麼?——人才!」
培養人才並能夠留住人才,是企業最根本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初創公司通過股權激勵,使激勵對象「像老闆一樣思考和工作」,以圖實現聚集人才、培養人才、留住人才,進而實現將公司蛋糕做大的目的。
從股權架構設計角度來講,創業者在作股權設計時,需要考慮是否預留「股權池」,以備用於股權激勵。預留的比例太大,可能影響公司的控制權;預留的比例太小,可能起不到激勵人才的目的。
具體操作中,請遵循以下原則:
1.初創時期的公司前景不明朗,風險比較大,員工對股權激勵的需求不強。這一階段,如果要實施股權激勵,其對象應僅限於公司的核心人員;
2.初創公司在設計預留股權比例時,應確保未來股權釋放時,不應影響公司的控制權和穩定性。確定預留的總量時,需要根據創始股東的意願、公司薪酬水平、公司規模和發展階段、同行業情況等而定。在裁量釋放給個人的個量時,要兼顧公平與效率,肯定價值貢獻,做到留人留心;
3.股權激勵的模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實股」,也可以是「虛股」,其中,實股指激勵對象可獲得真實股權、取得股東身份;虛股指激勵對象不能取得真實股權,不能取得股東身份,但可享受股東的相關財產權利。具體採用何種形式,應根據企業自身情況確定。
因素三:如何將蛋糕賣個好價錢問題(股權融資問題)
初創公司的融資需求,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創始人套現需求,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實現;二是初創公司自身發展的需求,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實現。
初創公司的股權設計中,可以根據戰略目標預留股權融資份額,具體比例及操作應把握以下核心底線:
1.控制權底線,創始團隊應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權,注意保留控制權的幾個重要數字,如67%、51%、34%等;
2.對賭底線,股權融資時,投資者可能會要求創業者與其簽訂《對賭協議》。對賭條件成就時,調整雙方股權比例或進行現金補償。創業者一定要評估好對賭事件發生的概率和自身的負擔能力;
3.回購底線,投資者與創業者約定了具體的回購條款,創業股東應當注意控制好回購的成本及責任范圍。創業股東最好不要以個人資產為回購義務提供連帶擔保,一般做法是以其所持的公司股權為限承擔責任。
二、微觀實施層面,初創公司股權架構設計。
從微觀實施層面講,初創公司股權架構設計需要做好這四件事:「搭班子」、「帶隊伍」、「分蛋糕」、「談退股」。
1.搭班子,選擇合適的創業夥伴
選擇合適的創業夥伴至關重要,選擇了合適的創業夥伴等於創業成功一半。投資行業有句話,投資=投人=投股權結構,可見「人」是投資時最看重的因素,由「人」主導構成的「股權結構」則是投資行為落地的核心規則。創業夥伴是否合適,可以從個人品性、責任心、能力、協同力等維度進行評價及選定。
2.帶隊伍,打造所向披靡的戰隊
初創公司可以利用股權融資、股權激勵等方式,融資融智,打造一支目標一致、勇於擔當、充滿激情和自信、保持誠實與正直、保持積極溝通、不輕易放棄、相互尊重、團結互助的鋼鐵戰隊,劍鋒所指、所向披靡。
3.分蛋糕,做好股權分配
初創企業分配股權時需要考慮這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利用合理的股權架構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二是通過股權分配幫助公司獲得更多資源(物質資源、人力資源)等。
無論何種形式的資本,決定股權架構中股權比例的核心要素,應當是以對公司的價值貢獻度。歸納起來,一個總的原則,主要創始人佔大比例股權,聯合創始人佔小比例股權,員工通過股權激勵分享剩餘的股權。
4.談退股,提前安排好股權退出機制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受到磨合期多種因素的影響,創業夥伴退出是正常的,為了避免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生產經營,應提前約定好退出情形、退出方式、退出價格等。

B. 股權分配方案創業初期

創業初期,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1、股權分配設計的本質早期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設計主要牽扯到兩個本質問題:一個是如何利用一個合理的股權結構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另一個是通過股權分配幫助公司獲取更多資源,包括找到有實力的合夥人和投資人。

2、股權分配規則盡早落地許多創業公司容易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在創業早期大家一起埋頭一起拼,不會考慮各自佔多少股份和怎麼獲取這些股權,因為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是一張空頭支票。等到公司的錢景越來越清晰、公司里可以看到的價值越來越大時,早期的創始成員會越來越關心自己能夠獲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去討論股權怎麼分,很容易導致分配方式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預期,導致團隊出現問題,影響公司的發展。

3、股權分配機制一般情況下,參與公司持股的人主要包括公司合夥人(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投資方。在創業早期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的時候,要保證這樣的股權結構設計能夠方便後期引資、後期人才引進和激勵。當有投資機構准備進入後,投資方一般會要求創始人團隊在投資進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中預留出一部分股份作為期權池,為後進入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預留,以免後期稀釋投資人的股份。這部分作為股權池預留的股份一般由創始人代持。而在投資進來之前,原始的創業股東在分配股權時,也可以先根據一定階段內公司的引資計劃,先預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後續引資,另外預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持續吸引人才和進行員工激勵。原始創業股東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權池的股份由創始人代持。

4、合夥人股權代持一些創業公司在早期進行工商注冊時會採取合夥人股權代持的方式,即由部分股東代持其他股東的股份進行工商注冊,來減少初創期因核心團隊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等到團隊穩定後再給。

5、股權綁定創業公司股權真實的價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就是說,股權按照創始團隊成員在公司工作的年數,逐步兌現。道理很簡單,創業公司是大家做出來的,當你到一個時間點停止為公司服務時,不應該繼續享受其他合夥人接下來創造的價值。股權架構師建議:股份綁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然後逐年兌現一定比例的股份。沒有「股份綁定」條款,你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靠譜的。

C.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第一:代持股權一定是有風險的。

如果你的股權讓他人代持了,這個人從法律上講,我們的股權就是名義股東的而不是實際股東的。名義股東可以簽字,對你的這些股權做一定的處分。

比如說:私自主張把你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且第三人是根據公司的凈資產和你所處分的股份相對應的資金去購買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即使他越權待你,你也無法追回股權。因為實名股東、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如果你認為你的財產有了損失,你可以向名義股東訴訟,要求他賠償。除非你能證明名義股東與購買方互相串通侵吞你的財產,才可以讓他的協議無效,否則你是追不回來你這個股權的。

第二:如果你要把這個股權要回來

雖然法律上市認可你這個股權是你的,但是公司的其他股東主要有一個人不同意,這個股權轉不到你的名下。

第三:如果這個股權轉給你的時候,這個公司已經有了很多利潤了。

從一個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他也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遇到代持股權的時候,稅務機關的征稅按照名義股東去征稅的,所有的文書下給名義股東。但是公安機關和我們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他們是追究實際股東的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D. 適用於初創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以項目的形式,做項目的利潤比例分配
以期股形式,資源正式導入見到效果後,兌現期股,可以前期簽訂協議
未來股權發展的規劃
現象:在初創期把股權都分配滿了,後期有更好的合作夥伴加入,應該怎麼分?是大股東自己拿出一部分股份出讓,還是所有的創始人團隊同比例稀釋?
建議:企業創世之初,股權分配就要為未來的合夥人、資金、資源留有餘地。比如在創設公司之初就可以考慮建立期權池,用於激勵企業的CMO、COO等,這部分股份可以由大股東代持,或者由各個創始人都代持一部分比例,等到項目吸引人才,機制開始運行,再將這部分股份導出。
參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110/20/27040064_526923091.shtml

E. 初創公司股權激勵架構搭建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創業公司股權架構搭建原則有4個:1、一定要有一個核心創始人;2、預留一部分股權;3、利益結構要合理;4、設立一個良好的防利益沖突的機制(這點很重要)。
1、一定要有一個核心創始人
核心創始人要擁有足夠控制公司的股權;如果這個人股份不多,那麼就需要藉助足夠多的控制工具:比如其他形式的有限合夥平台搭建,或者是小股佔大的表決權。創業公司如果沒有核心創始人的話,這個公司走不遠。
2、預留一部分股權
股權給誰呢?給兩類人。一類是將來的核心員工。任何一個創業公司都需要大量人才,要人才只是發工資你發不起,或者說你發得起人家也不想留,這個時候股權就是最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所以這部分股權要留下來用作股權激勵。
一類是將來引進的投資人。做創業公司靠自己的實力積累慢慢地去發展很難,那怎麼辦?需要引進投資人,引進投資人他就需要股權。所以,現在做創業公司的時候一定要預留一部分股權。如果不預留的話,公司股東把股權全部分掉以後,到需要股份的時候從哪裡來?要麼是大股東轉讓,要麼增資。大股東轉讓股份就少了,控制權也受到削弱了;增資的話,所有人的股份都會攤薄稀釋,你要是10%一增資變成8%了,股東心裡會不舒服,可能又會有矛盾。另外,增資的轉讓手續比較麻煩。而預留的股權由核心創始人代持,需要用的時候大股東轉讓,手續比較簡單。
3、利益結構要合理
股權不等於分紅權,股權和分紅權可以劃等號,也可以不劃等號。擁有股權可以享受表決權、控制權,但分紅權可以讓渡。
有人要股份你不能給太多,但是分紅權你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多給他一點,公司發展好了以後,約定好他得到他應有的回報以後再收回來。
另外,做創業公司的時候會有人提供資源,而且在創業的時候沒有這個資源真的做不了,比如你做移動醫療,你現在就沒有這方面的人才或者沒有醫院這方面的人脈關系,或者做物流的沒有政府對接的品牌,那怎麼辦?有人有,他出資源,其實資源可以換算成錢。資源可以折算,但不建議資源給股權的。如果資源方一定要股權,我們可以少給一點,給完以後也是通過分紅權的設置或者優先轉讓權。要知道,如果創業成功的話這些股權是很值錢的,跟他現在提供給你這些資源遠遠劃不上等號。
通過合理的利益結構的安排,能夠協調創始合夥人或者其他合夥人之間的一個股權的分配問題。
4、設立一個良好的防利益沖突的機制(這點很重要)

F. 初創企業通過股權融資,怎樣簽署小股東的代持協議

1、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是指: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股權代持協議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1)協議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釋認可了一般情況下代持協議的合法性,但是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協議仍將被視作無效。

(2)條款約定不明

目標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代持協議應當預見到這些可能發生的變化,並作出相應的約定。

(3)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

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實際出資人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4)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5)名義股東的風險

以上幾點,均反映了實際投資人的種種風險,以此看來,似乎名義股東在雙方的法律關系中占盡主動,高枕無憂——畢竟,股權在我手中我怕誰?

但是情況並非如此,名義股東的風險有時並不比實際出資人小。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范圍內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而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6)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當然,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各司其職良好合作,以上風險也許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協議還有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當條件成熟、實際出資人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時,稅務問題就隨之而來——從外觀上看,實際出資人是從名義股東那裡受讓了股權,當然需要繳稅!通常,稅務機關對於當事人辯稱因為股權代持關系,並未發生股權轉讓的說法並不認可,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稅。

3、怎麼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代持股權協議書範本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住址: 住址:

鑒於 公司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託人(甲方)將其實際出資 公司的部分股權(以下稱為代持股權)交由受託方(乙方)代為持有。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代持股權協議書如下:

一、代持股權的情況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標的為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 %的股權,對應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

1.2 乙方在此聲明並確認,代持股權全額由甲方出資認購,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義代為投入 公司,故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系根據本協議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權;

1.3 乙方在此進一步聲明並確認,由代持股權產生的或與代持股權有關之收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新股認購權、送配股權等)、所得或 收入(包括但不限於將代持股權轉讓或出售後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權亦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將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給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所 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以甲方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的日期為准。本協議終止之後,乙方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權恢復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以代持股權為限,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擁有所有者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包括表決權、查賬權、知情權、參與權等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

3.2 在代持期間,獲得因代持股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分紅、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資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決定放棄送配股、增資等權利的,需在該等權利行使期限屆滿日前,以書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據該書面指示辦理相應的手續;

3.4 如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3.5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履行受託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並要求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在代持期間,乙方作為代持股權形式上的擁有者,以乙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登記;乙方行使甲方委託權利時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4.2 在代持期間,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權產生的收益,應當在收到該等收益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交給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賬戶。若公司在此期間進行送配股、 增資,且甲方未放棄該權利的,則送配、新增的股權權屬屬於甲方,若甲方無書面相反意思表示則仍登記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代持;

4.3 在代持期間,乙方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放棄或在代持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代持股權被查封的,則乙方應提供其他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4.5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適當履行受託義務,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五、代持股權費用

5.1 乙方為無償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費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間,因代持股權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權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甲方承擔。

六、代持股權的轉讓

6.1 在代持期間,甲方可轉讓代持股權。甲方轉讓代持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中應寫明轉讓的時間、轉讓的價格、轉讓的股權數額。乙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後,應當依照通知的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6.2 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轉交給甲方。但乙方不對受讓股東的履行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6.3 因代持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保密

7.1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協議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內容。若因違反本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一方應當對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八、違約責任

8.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8.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或者解除本協議。

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9.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它作為本協議附件或補充協議的相關法律文件,以該等法律文件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為准;

9.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 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協議生效及份數

10.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後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3份,簽署雙方各執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以附件或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附件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G. 初創公司怎麼設置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設置合理,未來公司的發展才能順暢。文| 及軼嶸案例:小A在化妝品行業「潛水」多年,對這個行業的門道摸得一清二楚。現在,他准備與四個朋友一起創業,做一個化妝品的電商品牌。這五個創業夥伴裡面,小A和兩個朋友是全職工作,另外一個朋友打算兼職,過一段時間再全職加入,還有一個朋友只出資金。小A志向遠大,對自己這次創業信心十足。但他現在苦惱的是,公司的股權結構怎麼設置?過來人支招:股權結構不要平均化柳陽(杭州鼎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夥人)一些初創企業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是股權結構平均化,幾個哥們兒出來創業,大家一樣吧。但是企業發展了一段時間之後,大家的貢獻可能不一樣,這個時候平均的股權就會帶來一些問題。在美國,幾個創始人平分股權,公司也能做起來。但中國正相反,能夠做起來的公司,更多還是一股獨大。比較成功的模式是這樣的,有一個大股東,是決策的中心;另外搭配幾個占股10個點或8個點的小股東,有話語權,能跟老闆唱唱反調。基於這樣的一個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見,又有人拍板。王映初(初創投資董事長 創始合夥人)我不建議創始團隊開始持股的人超過3個。如果一上來5個人都同時拿股份,還平分,在後續過程中,基本上都會出現問題。我們經歷過也不少次股東內訌,每次發生這種事兒,最少會有一個人離開。在剛啟動、沒有任何投資進來的時候,一般我們希望團隊裡面大股東能保持不低於60%的股份。如果想做境內上市,低於50%經不起稀釋。在中國境內上市,證監會要求有一個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20%。一個創始團隊從開始創立到最後上市,之前要經過兩到三輪的融資。可能第一輪稀釋15%到20%,第二輪稀釋百分之十幾,第三輪又稀釋百分之十幾,公司每輪出讓10~20%股份,所有股東同比稀釋,基本上到上市的時候就剩不了多少股份了。股權分配:利益結構要合理柳陽創業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形式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現金以外出資需評估或者大家協商一下,按價值設定股權比例。也就是說,資金算一部分,工作能力算一部分,原來的背景、將來的貢獻也算一部分,從這三個層面來劃分股權比例。股權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利益結構要合理,貢獻要正相關。該拿大股的應該拿最大的股份,不該拿股份的人就不應該有股份。比如銷售型公司,負責銷售的創始人占股份多一些;產品型公司,負責研發的創始人就佔得多一些。基本的原則就是股權只發給不可被替代的人,可被替代的人一般不需要股權。創始人開始不在公司工作的,大家評估他的貢獻,給他一定的股權,我們的意見是不要超過5%。這種創始人往往都是資源型的,比如可能掌握一些流量或者有一些客戶關系,在創業初始特別重要,但是公司發展到一定的階段,重要性就會降低。如果他拿的股份太多,反而會變成一個障礙。如果覺得這樣的人比較重要,可以在利益分配上,根據他提供的資源給一些補足。只出資金的創始人其實就是一個民間的天使投資人,也可以給股份,但一個公司,出資的占什麼樣的比例,實際操作的占什麼樣的比例,是一個博弈的過程。一下子確定下來,其實也比較難。但是第一期小天使投資人,最好不要超過30%。因為如果太高,再做幾次融資,主要的創始人很可能就不控股了。對創始人長遠的激情會是一個傷害。王映初創始人不在公司全職工作,這種項目我堅決不投,基本上這種兼職創業成功率很低。設立防沖突機制王映初我們看到股權分散的企業,一般都是建議,一是先做好股權集中,二是設立防沖突機制。現在通行的做法就是大家會簽訂一個共同發起公司的協議書,把各自的權利、義務包括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全部白紙黑字約定清楚。比如某個股東因為一定的原因必須離開,那他的股權應該收回來。按什麼價格、以什麼方式收回?比如他在公司工作一年之內離開,要收回多少股份,工作一年之後或者兩年要收回多少股份。一般會約定三到五年。這些都得在協議書裡面寫清楚。我們遇到團隊出現內訌,基本上都不是發生在公司發展困難的時候,而是在公司情況好轉的時候,比如拿到投資了,業務進展順利了,大家都看到利益了。這個時候有些人會覺得自己的功勞更大,或者有些人會想要更大的自主權,這裡面就往往會產生矛盾。在剛開始的時候,很難確定股權怎麼分配,我們會建議團隊裡面比較核心的人物能夠做一些代持,就是大家先有一些大體的分配,然後再根據這個來做一些調整,比如創業半年,可能大家都比較清楚狀況了,根據大家事先的一些約定來做調整。不需要為創業團隊將來引進的新成員預留股份柳陽創業團隊創立了一段時間之後,會有重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加入進來,給這些人的股份留不留都一樣。留的話可能開始就已經考慮了需要吸收人,不留的話可以做一個增發。最終結果都一樣,無非都是大家做了一個同比的稀釋。要適時發放期權柳陽不同的公司不太一樣,互聯網類公司一開始設立,可能就會留有期權池,但是有一些公司可能是會晚一些。時間點根據業務發展來定。一般來講,在業務已經可以看到比較明確的成長性的時候,發期權會是最好的一個時間點。如果發得比較早,雖然拿出了不少股份來做激勵,但是其實員工沒有感覺。如果是在業務成長性比較好的時候給,能夠讓員工在接下去的時間切實感受到期權價值的增長。因為期權其實是一個雙刃劍,如果價值不停地在增長,對員工的激勵是很強的,但是如果給了期權之後,發現期權價值沒增長,甚至是往下走的,就完全沒有意義了。一般做一次期權激勵,拿出不超過10%的股份比較合適。天使投資佔比10%~30%柳陽我們第一輪一般會投到10%到30%,差不多都在20%左右。對於天使來講,可能低於10%大家都不太會投了。天使投資不光是投錢,還要去關注和參與這個企業的發展。如果低於10%,可能在這個項目上面投入精力就覺得不太值得。當然有的人是撒網的策略,可能一個項目投三五個點都可以。王映初一般在我們正常的案子裡面,我們都是第二大股東,確保董事會席位,要有足夠的話語權。早期項目投資人花的時間會比後期要多得多。花出那麼大的代價,只佔小股,這實際上是不劃算的。

H. 創業團隊初期,底層股權結構如何設計

一直以來,很多創業者,甚至已初具創業規模的創業者,都問我同樣一個問題,就是怎麼確定合夥人的股權比例,即股權架構設計。口頭咨詢回復,不可能周詳;且,每個人問一次,就回答一次,沒有效率。現在呢,我就結合我的經驗,對於初創團隊的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做如下書面分享。

目前的創業組織形式一般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企業,創始人法定稱謂是股東,而不是合夥人。但鑒於大家都習慣稱呼為合夥人,所以,本文也將創始人稱為創始合夥人或合夥人。

關於創業團隊股權架構設計,包括什麼人可以參與股權分配,股權蛋糕如何切割,股權分配需要考慮的因素,合夥人股權的成熟機制及合夥人特殊原因退出機制安排等方面。

什麼是合夥人,誰可以參與初創股權分配?

合夥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創業層面,我的理解應該是能背靠背,各自獨當一面,實現各自包括研發、運營、資金、渠道等優勢有效整合的團隊,合夥人之間緊密聯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這些合夥人才可以參與股權的分配。

我輔導過的創業項目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議不能參與初創股權分配。

1、不能保證持續保有的資源提供者。有些項目的啟動需要諸如電信運營商、旅遊、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資源的,而這些關系需要某人的私人關系取得,這就存在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合夥人。對於這部分資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顧問的形式,交換和取得資源。

2、兼職者。創業是一個長期的事業,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屬於非資金投入的兼職者,是不適合當合夥人,具體理由,應該不需要贅述。

3、專家顧問。有些創業項目的啟動和順利運營,需要特定專業的顧問,但有些顧問會提出不收顧問費,換股權,這不可取。因為既然是顧問,就當然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顧不問」,其佔有股權,非但不能發揮應有作用,還會對項目造成嚴重影響。

4、早期員工。有些初創團隊,為了留住人才,可能會提出說給予小比例的股權,甚至會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資,減少工資支出。這同樣不可取,因為早期的股權是非常珍貴的,不能輕易給;且,初創公司的股權,在員工眼裡,也是不值錢,起不到激勵作用。

5、不認同合夥事業發展理念,不能長期堅持,不能同舟共濟的人。個中理由,應該很容易理解吧。雖然容易理解,但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做到,創業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從這個意義上講,找志同道合的合夥人,比找結婚對象更難,但確實是這樣。

股權蛋糕如何切

公司股權不能由合夥人分光。合夥事業的發展,不可或缺的支持還包括新合夥人、核心員工和投資人。所以,在切股權蛋糕時,應當具有長遠眼光,預留好未來需要引進的新合夥人的股權,預留員工激勵股權份額,還有未來需要引進的投資人需要稀釋的份額。

對於具體預留份額,沒有固定比例,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這些預留的股權份額,可以由CEO合夥人代持。

當然,我這里講的預留是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採用預留的方式。

合夥人股權比例分配的考慮因素

在預留股權後,剩餘的基本上就是合夥人可以分配的股權。關於分配比例,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2、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只有CEO取得相對多數的股權,才有利於創業項目的決策和執行。

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有些項目需要創意,產品僅是技術實現;有些項目,產品並不具有絕對的市場優勢,推廣更重要;有些項目,可能某個合夥人不需要怎麼出錢出力,但只要其是合夥人,以後融資、導入項目所需資源、IPO就比較容易;各種情況,無法一一羅列。因此,對於具體情況,相應資源提供者,應佔有相對多的股權。

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講的是原則,但其實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權比例。具體方法,囿於篇幅,不作詳細說明,有具體需要的,另行交流。

合夥人股權成熟機制

合夥人股權成熟機制,對於很多創業者而言,是比較陌生的。其法律價值在於預防個別合夥人中途退出給項目造成的影響,約定合夥人分到的股權並不是實打實到手的股權,而是附條件的成熟和實現。

創業過程中,創業項目啟動了,但有些合夥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離開,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權,特別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資或獲得快速發展的,其無異於坐享其成,這對於其他還在堅守付出的合夥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麼,這種情況下,應當有因應措施,那就是股權成熟制度。

舉個例子。

A、B、C合夥做項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權比例為50%:30%:20%,約定所持有的股權,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內,任一合夥人退出的,則未成熟股權由其他合夥人回購(也可以約定公司回購,但建議盡量約定合夥人回購,因為公司回購涉及到減資,程序相對麻煩).

項目啟動後剛好滿一年,作為COO的C不幹了。那麼,C成熟的股權為:20%×1/4=5%,餘下15%股權屬於未成熟的股權,即C離職後,仍可以持有5%的股權,未成熟股權由A、B合夥人按股權比例回購。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認C對於公司的貢獻,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購的未成熟股權吸收替代的新COO合夥人。

順便講下,以上採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實踐中也有約定按項目進展進度比如產品測試、正式推出、迭代、推廣、總用戶數和日活用戶數等階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資階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項目運營業績遞增情況分期成熟。

這里,在回購方面,很重要的一點是關於回購價格的確定,必須在創業合夥協議明確約定,不能等發生該等情形後再協商回購價格。另,常見的回購價格確定方式包括預先設定的股權價格、按利潤預估PE倍數等方式。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權處理

實踐中,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會遇到比如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等情況,這些都會導致合夥人退出的結果,如不提前設計法律應對方案,會對項目造成嚴重影響。

1、離婚。如合夥人未作夫妻財產約定,則股權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A合夥人離婚,則其所持有的股權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顯然不利於項目的開展。所以,在合夥協議里,我建議約定特別條款,要求合夥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為合夥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即「土豆條款」。

2、犯罪。如B合夥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其不能或不適合繼續參與項目的,則應強制退出,並參照上述股權成熟機制處理。

3、繼承。公司股權屬於遺產,依我國《繼承法》、《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由於創業項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夥人的股東資格,顯然不利於項目事業。《公司法》未一概規定股東資格必須要被繼承,公司章程有規定,從公司章程規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為確保項目的有序、良性推進,在公司章程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

I. 初創團隊如何股權分配

還有呢比如說那些以產品為主導的商業模式,那他對於產品的規劃以及未來的供應鏈的打造,這些會比較重要,所以說在股權架構的設計上要考慮到如何可以整合上下游的資源。而另外一些平台型商業模式呢對於生態的構建非常關注,那這個時候就要考慮到股權架構未來的可調整性,還有一些共創的特性。

作者:Carina ,紐交所上市金融集團創業教育負責人,英國托尼博贊思維導圖認證管理師,羅輯思維得到腦圖簽約作者。微信公眾號:本來時間(jiuyaoru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