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經過股份制改造的企業可以用原始股進行融資嗎
只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股份公司就可以發行新股。也就是說未上市的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但是你這種情況比較復雜,所以建議你向專業律師詢問委託代理。涉及到詐騙的問題。
『貳』 股票籌資需要具備哪些的條件
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措自有資本而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持股人擁有公司股份的憑證。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擁有的所有權。股票持有人即為公司的股東。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並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設立發行股票的特殊條件
設立發行股票是指在股份公司設立或經改組、變更而成立股份公司時,為募集資本而進行的股票發行,亦即股份公司首次發行股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具備的特殊條件
(1)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2)發起人設立需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3)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
(4)發起人應有5人以上,其中須有過半數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5)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增資發行新股的特殊條件:
增資發行新股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後,因增加資本而進行的股票發行,這是股份公司在首次發行(即設立發行)股票以後的各次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發行新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但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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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2.普通股籌資的優缺點
普通股籌資有下列優點:
(1)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公司有盈利,並認為適於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給股東;股東盈利較少,或雖有盈利但資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資機會,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而債券或借款的利息,無論企業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都必須予以支付。
(2)普通股股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無需償還,它是公司的永久性資本,除非公司清算時才予以償還。這對於保證公司對資金的最低需要,促進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3)利用普通股籌資的風險小。由於普通股股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還本付息的風險。
(4)發行普通股籌集自有資本能增強公司的信譽。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產生的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等,是公司籌措債務的基礎。有了較多的自有資本,有利於提高公司的信用價值,同時也為利用更多的債務籌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普通股籌資也有其缺點,現列述如下:
(1)資本成本較高。一般而言,普通股籌資的成本要高於借入現金。這主要是由於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高,相應要求較高的報酬,並且股利應從所得稅後利潤中支付。而債務籌資其債權人風險較低,支付利息允許在稅前扣除。此外,普通股的發行成本也較高,一般來說,發行證券費用最高的是普通股.其次是優先股,再次是公司債券,最後是長期借款。
(2)利用普通股籌資,出售新股票,增加新股東,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另一方面,新股東對公司已積累的盈餘具有分享權,這就會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凈收益,從而可能引起普通股市價的下跌。
(3)如果今後發行新的普通股票,可能導致股票價格的下跌。
『叄』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發行股票呢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輯本段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肆』 股票籌資優缺點如何
股票籌資是指以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籌資,是企業經濟運營活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籌資手段。股票作為持有人對企業擁有相應權利的一種股權憑證,一方面代表著股東對企業凈資產的要求權;另一方面,普通股股東憑借其所擁有的股份以及被授權行使權力的股份總額,有權行使其相應的、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極其決策進行控制或參與的權利。股票籌資的優點
1.股權籌資是企業穩定的資本基礎
股權資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無需償還,是企業的永久性資本,除非企業清算時才有可能予以償還。這對於保障企業對資本的最低需求,促進企業長期持續穩定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2.股權籌資是企業良好的信譽基礎
股權資本作為企業最基本的資本,代表了公司的資本實力,是企業與其他單位組織開展經營業務,進行業務活動的信譽基礎。同時,股權資本也是其他方式籌資的基礎,尤其可為債務籌資,包括銀行借款、發行公司債券等提供信用保障。
3.企業財務風險較小
股權資本不用在企業正常運營期內償還,不存在還本付息的財務風險。相對於債務資本而言,股權資本籌資限制少,資本使用上也無特別限制。另外,企業可以根據其經營狀況和業績的好壞,決定向投資者支付報酬的多少,資本成本負擔比較靈活。
股票籌資的缺點
1.資本成本負擔較重
盡管股權資本的資本成本負擔比較靈活,但一般而言,股權籌資的資本成本要高於債務籌資。這主要是由於投資者投資於股權特別是投資於股票的風險較高,投資者或股東相應要求得到較高的報酬率。企業長期不派發利潤和股利,將會影響企業的市場價值。從企業成本開支的角度來看,股利、紅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而使用債務資本的資本成本允許稅前扣除。此外,普通股的發行、上市等方面的費用也十分龐大。
2.容易分散企業的控制權
利用股權籌資,由於引進了新的投資者或出售了新的股票,必然會導致企業控制權結構的改變,分散了企業的控制權。控制權的頻繁迭變,勢必要影響企業管理層的人事變動和決策效率,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3.信息溝通與披露成本較大
投資者或股東作為企業的所有者,有了解企業經營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權利。企業需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強與投資者的關系管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特別是上市公司,其股東眾多而分散,只能通過公司的公開信息披露了解公司狀況,這就需要公司花更多的精力,有些還需要設置專門的部分,用於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
『伍』 非上市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這是可以的,但是任然需要審批,上市與否只是關繫到貴公司的股票流動性的問題。
『陸』 企業權益資本籌資有哪些方式,股票籌資方式
進行籌資的方式:
1、吸收直接投資
吸收直接投資指企業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原則,直接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和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其中,吸收直接投資是非股份制企業籌集權益資本的基本方式;以貨幣資產出資是吸收直接投資中最重要的出資方式。同時,吸收直接投資的出資方式包括以貨幣資產出資、以實物資產出資、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工業產權出資、以特定債權出資。
2、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首次發行股票需要滿足: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等幾個條件。
3、融資粗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優惠購買)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通常是租賃期大於、等於資產使用年限的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通常是租賃最低付款額的現值大於、等於資產公允價值的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發行債券
發行債券,是指企以發售公司債券的方式取得資金的籌資方式。按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還本付息期限、標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有價證券。發行公司債券,適用於向法人單位和自然人兩種渠道籌資。發行債券,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
5、向金融機構借款
向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籌資方式。這種籌資方式廣泛適用於各類企業,它既可以籌集長期資金,也可以短期融通資金,具有靈活、方便的特點。向金融機構借款,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
6、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是指企業之間在商品或勞務交易中,由於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所形成的借貸信用關系。商業信用是由於業務供銷括動而形成的,它是企業短期資金的一種重要的和經常性的來源。利用商業信用,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
7、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企業從稅後凈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以及從企業可供分配利潤中留存的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是企業將當年利潤轉化為股東對企業追加投資的過程,是一種股權籌資方式。
綜合上述內容,籌資的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融資粗賃、發行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商業信用、留存收益七種方式。同時,企業採用不同方式所籌集的資金,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可分為不同的籌資的分類。
『柒』 如果股票不上市,那麼,公司是怎樣利用股票來籌集資金的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出資人的股本身份和權利,並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憑證。股票可以公開上市,也可以不上市。
股票不上市,私下發行的,比如讓內部職工申購,也有專門的投資機構或個人看好企業的效益願意出資購買股票的,以此來籌集資金。
『捌』 各省非金融企業股票籌資額和債券籌資額數據在哪查
在個股的F10界面中就可以查詢到了。
我們只要直接在個股的行情界面中,點擊F10,然後在股本選項中即可查看。非流通股屬於限售股,限售股的產生主要有這幾方面的原因:一是05年股改產生的限售股,
二是新股限售股,三是再融資限售股。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