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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中國行情走勢 2025-02-13 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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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不利後果

發布時間: 2022-08-07 10:29:50

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是出於使資本增大化,分散風險。。。為什麼是錯的

申請上市,是為了向市場籌資,減輕銀行資金供應的壓力,同時可以將儲蓄存款分流一部分,直接轉化為企業發展建設的資金。盡管公司的上市有助於擴大資本,分散一定的風險,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司的發展問題。由於這涉及到很大的課題,不能詳細說明,就簡單的回答下,不知道對不對。

② 普通股籌資的優缺點舉例說明.

二、普通股融資的優缺點

(一)普通股融資的優點

與其他籌資方式相比,普通股籌措資本具有如下優點:

1、發行普通股籌措資本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這對保證公司對資本的最低需要、維持公司長期穩定發展極為有益。

2、發行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有無盈利和經營需要而定,經營波動給公司帶來的財務負擔相對較小。由於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所以籌資風險較小。

3 、發行普通股籌集 的資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資金來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實力,可作為其他方式籌資的基礎,尤其可為債權人提供保障,增強公司的舉債能力。

4、由於普通股的預期收益較高並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通常在通貨膨脹期間,不動產升值時普通股也隨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籌資容易吸收資金。

(二)普通股融資的缺點

但是,運用普通股籌措資本也有一些缺點:

1、普通股的資本成本較高。首先,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高,相應地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報酬率。其次,對於籌資公司來講,普通股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像債券利息那樣作為費用從稅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稅作用。此外,普通股的發行費用一般也高於其他證券。

2、以普通股籌資會增加新股東,這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此外,新股東分享公司未發行新股前積累的盈餘,會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凈收益,從而可能引發股價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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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要發行股票。此外,公司設立之後,為了擴大經營、改善資本結構,也會增資發行新股。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支付相同的價款。同時,發行股票還應執行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股票發行條件、發行程序和方式、銷售方式等。

(一)股票發行的規定與條件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規定與條件:

1、每股金額相等。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3、股票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編號等主要事項。

4、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5、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各股東所持股票編號、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6、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7、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有關下列事項的決議:新股種類及數額;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二)股票發行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發行股票與增資發行新股,程序上有所不同。

1、設立時發行股票的程序

(1)提出募集股份申請。

(2)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

(3)招認股份,繳納股款。

(4)召開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監事會。

(5)辦理設立登記,交割股票。

2、增資發行新股的程序

(1)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的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並經批准。

(3)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合同,定向募集時向新股認購人發出認購公告或通知。

(4)招認股份,繳納股款。

(5)改組董事會、監事會,辦理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三)股票發行方式、銷售方式和發行價格

公司發行股票籌資,應當選擇適宜的股票發行方式和銷售方式,並恰當地制定發行價格,以便及時募足資本。

1、股票發行方式

股票發行方式,指的是公司通過何種途徑發行股票。總的來講,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2、股票的銷售方式

股票的銷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時所採取的股票銷售方法。股票銷售方式有兩類:自銷和委託承銷。

(1)自銷方式:股票發行的自銷方式,指發行公司自己直接將股票銷售給認購者。這種銷售方式可由發行公司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並可以節省發行費用;但往往籌資時間長,發行公司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並需要發行公司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和實力。

(2)承銷方式:股票發行的承銷方式,指發行公司將股票銷售業務委託給證券經營機構代理。這種銷售方式是發行股票所普遍採用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承銷又分為包銷和代銷兩種具體辦法。所謂包銷,是根據承銷協議商定的價格,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全部購進發行公司公開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後以較高的價格出售給社會上的認購者。對發行公司來說,包銷的辦法可及時籌足資本,免於承擔發行風險(股款未募足的風險由承銷商承擔);但股票以較低的價格售給承銷商會損失部分溢價。所謂代銷,是證券經營機構僅替發行公司代售股票,並由此獲取一定的傭金,但不承擔股款未募足的風險。

3、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時所使用的價格,也就是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所支付的價格。股票發行價格通常由發行公司根據股票面額、股市行情和其他有關因素決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首次發行的股票價格,由發起人決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的股票價格,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和股票的面額一致,但多數情況下不一致。股票的發行價格一般有以下三種:

(1)等價。等價就是以股票的票面額為發行價格,也稱為平價發行。這種發行價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發行或在股東內部分攤增資的情況下採用。等價發行股票容易推銷,但無從取得股票溢價收入。

(2)時價。時價就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場上買賣的實際價格為基準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其原因是股票在第二次發行時己經增值,收益率己經變化。選用時價發行股票,考慮了股票的現行市場價值,對投資者也有較大的吸引力。

(3)中間價。中間價就是以時價和等價的中間值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

按時價或中間價發行股票,股票發行價格會高於或低於其面額。前者稱溢價發行,後者稱折價發行。如屬溢價發行,發行公司所獲的溢價款列入資本公積。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等於票面金額(等價),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溢價),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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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目的

股票上市,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進行掛牌交易。經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則稱為上市股票。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非公開募集發行的股票或未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的非上市證券,應在證券交易所外的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 market,簡稱OTCmarket)上流通轉讓;只有公開募集發行並經批准上市的股票才能進人證券交易所流通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亦即股票進人流通,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里進行。

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一般出於這樣的一些目的:

1、資本大眾化,分散風險。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股票上市必須經過有關機構的審查批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顧客。股票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但股票上市也有對公司不利的一面。這主要指:公司將負擔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各種信息公開的要求可能會暴露公司商業秘密;股價有時會歪曲公司的實際狀況,醜化公司聲譽;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二)股票上市的條件

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進入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即股票上市),須受嚴格的條件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不允許公司在設立時直接申請股票上市。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屬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在《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經申請,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其股票方可上市。股票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股票上市公司還必須定期公布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一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三)股票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股票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報告作虛假記載(後果嚴重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後果嚴重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公司決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③ 公司上市失敗會怎樣

公司上市失敗後會產生的影響一般包括:1、浪費和消耗了部分公司為上市所作的准備,損害和動搖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不利於融資;2、由於上市披露了許多中重要的公司信息,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競爭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④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利與弊

好處:1、獲得海外資金,利用這些資金更好地發展企業
2、海外的證券市場監管更為成熟,企業操作更為放心
3、對國內的上市企業行為規范制度、建立健全國家相關的法規是有借鑒作用
4、選擇海外上市,對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有很大幫助
5、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
弊端:1、大多數優質的企業在海外上市,那麼對於中國建立世界級的金融中心是不利的;
2、中國的大企業都在在海外上市,當然對於大眾股民來說也是不利的;
3、國內去海外上市的企業和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很差,國際投資者對中國企業也都相當挑剔,再加上對上市企業認知比較少。
4、海外上市導致國內資本市場進一步惡化
5、海外上市對中國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6、IPO定價太低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7、對國外股東的分紅導致財富轉移

⑤ 公司准備上市,為什麼上市不成功就會破產

上市不成功不一定會破產,只會發生前期股改投入過大,造成企業破產,主要是稅收規范的成本比較高,一般都不會破產。上市公司的要求如下:
一、公司要上市必須達到證監會要求的盈利水平(這個水平是相當高的),很多上市公司為了達到這個要求,千方百計增加收入(有些企業會弄虛作假,偽造收入或者應作為下年收入的,也提前作為今年的收入入賬),這樣一來,實際上並沒有盈利。相反還會有一個必不可少的支出,就是稅,因為不管是國稅局還是地稅局,都是只許多交不許少交的,所得稅25%,增值稅和營業稅及其附加也是相當多,大部分企業都是想方設法地能少交稅就少交,惟獨想上市的公司以及已經上市但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為了粉飾報表不得不多交稅,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企業實際的財務狀況惡化。
二、公司為了能上市,需要找券商,需要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需要律師出法律意見書,這些能在賬上反映的支出一般情況下不會少於200萬,有些公司還會有一部分賬外的支出,就是賄賂。
三、公司承擔的人力資源費用可能會比非上市公司要多,上市公司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符合勞動保障法規定的社會保險,拿北京來說,對擁有北京市城鎮戶口的員工,必須為其繳納5險,外地城鎮工必須繳納4險(比本地城鎮戶口的少了一項生育險),農民工至少得繳納2險(醫療和工傷)。這些款項加起來大概能達到員工工資的30%-40%。這就可能會使上市公司在成本競爭力方面弱於一些非上市公司,因為雖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規定,但是還有一些企業能夠通過一些非法途徑減少這一部分支出,而上市公司就很不幸必須為員工繳納適當的社會保險費,(當然,不是教唆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只是這一情況確實存在,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競爭)。

⑥ 上市失敗會出現怎樣的後果

公司上市失敗後的影響是,浪費和消耗了部分公司為上市所作的准備,損害和動搖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不利於融資,同時由於上市披露了許多中重要的公司信息,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競爭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⑦ 普通股籌資的優缺點

二、普通股融資的優缺點

(一)普通股融資的優點

與其他籌資方式相比,普通股籌措資本具有如下優點:

1、發行普通股籌措資本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這對保證公司對資本的最低需要、維持公司長期穩定發展極為有益。

2、發行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有無盈利和經營需要而定,經營波動給公司帶來的財務負擔相對較小。由於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所以籌資風險較小。

3 、發行普通股籌集 的資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資金來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實力,可作為其他方式籌資的基礎,尤其可為債權人提供保障,增強公司的舉債能力。

4、由於普通股的預期收益較高並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通常在通貨膨脹期間,不動產升值時普通股也隨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籌資容易吸收資金。

(二)普通股融資的缺點

但是,運用普通股籌措資本也有一些缺點:

1、普通股的資本成本較高。首先,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高,相應地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報酬率。其次,對於籌資公司來講,普通股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像債券利息那樣作為費用從稅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稅作用。此外,普通股的發行費用一般也高於其他證券。

2、以普通股籌資會增加新股東,這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此外,新股東分享公司未發行新股前積累的盈餘,會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凈收益,從而可能引發股價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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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要發行股票。此外,公司設立之後,為了擴大經營、改善資本結構,也會增資發行新股。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支付相同的價款。同時,發行股票還應執行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股票發行條件、發行程序和方式、銷售方式等。

(一)股票發行的規定與條件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規定與條件:

1、每股金額相等。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3、股票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編號等主要事項。

4、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5、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各股東所持股票編號、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6、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7、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有關下列事項的決議:新股種類及數額;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二)股票發行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發行股票與增資發行新股,程序上有所不同。

1、設立時發行股票的程序

(1)提出募集股份申請。

(2)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

(3)招認股份,繳納股款。

(4)召開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監事會。

(5)辦理設立登記,交割股票。

2、增資發行新股的程序

(1)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的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並經批准。

(3)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合同,定向募集時向新股認購人發出認購公告或通知。

(4)招認股份,繳納股款。

(5)改組董事會、監事會,辦理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三)股票發行方式、銷售方式和發行價格

公司發行股票籌資,應當選擇適宜的股票發行方式和銷售方式,並恰當地制定發行價格,以便及時募足資本。

1、股票發行方式

股票發行方式,指的是公司通過何種途徑發行股票。總的來講,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2、股票的銷售方式

股票的銷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時所採取的股票銷售方法。股票銷售方式有兩類:自銷和委託承銷。

(1)自銷方式:股票發行的自銷方式,指發行公司自己直接將股票銷售給認購者。這種銷售方式可由發行公司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並可以節省發行費用;但往往籌資時間長,發行公司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並需要發行公司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和實力。

(2)承銷方式:股票發行的承銷方式,指發行公司將股票銷售業務委託給證券經營機構代理。這種銷售方式是發行股票所普遍採用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承銷又分為包銷和代銷兩種具體辦法。所謂包銷,是根據承銷協議商定的價格,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全部購進發行公司公開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後以較高的價格出售給社會上的認購者。對發行公司來說,包銷的辦法可及時籌足資本,免於承擔發行風險(股款未募足的風險由承銷商承擔);但股票以較低的價格售給承銷商會損失部分溢價。所謂代銷,是證券經營機構僅替發行公司代售股票,並由此獲取一定的傭金,但不承擔股款未募足的風險。

3、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時所使用的價格,也就是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所支付的價格。股票發行價格通常由發行公司根據股票面額、股市行情和其他有關因素決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首次發行的股票價格,由發起人決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的股票價格,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和股票的面額一致,但多數情況下不一致。股票的發行價格一般有以下三種:

(1)等價。等價就是以股票的票面額為發行價格,也稱為平價發行。這種發行價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發行或在股東內部分攤增資的情況下採用。等價發行股票容易推銷,但無從取得股票溢價收入。

(2)時價。時價就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場上買賣的實際價格為基準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其原因是股票在第二次發行時己經增值,收益率己經變化。選用時價發行股票,考慮了股票的現行市場價值,對投資者也有較大的吸引力。

(3)中間價。中間價就是以時價和等價的中間值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

按時價或中間價發行股票,股票發行價格會高於或低於其面額。前者稱溢價發行,後者稱折價發行。如屬溢價發行,發行公司所獲的溢價款列入資本公積。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等於票面金額(等價),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溢價),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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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目的

股票上市,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進行掛牌交易。經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則稱為上市股票。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非公開募集發行的股票或未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的非上市證券,應在證券交易所外的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 market,簡稱OTCmarket)上流通轉讓;只有公開募集發行並經批准上市的股票才能進人證券交易所流通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亦即股票進人流通,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里進行。

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一般出於這樣的一些目的:

1、資本大眾化,分散風險。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股票上市必須經過有關機構的審查批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顧客。股票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但股票上市也有對公司不利的一面。這主要指:公司將負擔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各種信息公開的要求可能會暴露公司商業秘密;股價有時會歪曲公司的實際狀況,醜化公司聲譽;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二)股票上市的條件

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進入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即股票上市),須受嚴格的條件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不允許公司在設立時直接申請股票上市。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屬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在《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經申請,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其股票方可上市。股票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股票上市公司還必須定期公布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一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三)股票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股票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報告作虛假記載(後果嚴重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後果嚴重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終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公司決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