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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記名股票丟失

發布時間: 2022-08-05 11:33:14

㈠ 股權證書丟失,怎麼辦

股權證書丟失了,要分是否記名,如果是不記名股權證,肯定是不能補辦的了。如果是記名股權證,可以到當地開戶地或證券登記中心掛失補辦。
股權證是持有該股票的證明,不管上市不上市,它都可以轉讓、抵押、贈與等流通。
注意:辦理掛失要帶好本人身份證,若身份證遺失,可持工作證、戶口簿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遺失證明書去掛失補辦。

㈡ 我是公司股東,如何要求退股

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自願的股權轉讓退股才有股東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條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符合《公司法》143條規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權,但公司不能強制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股東實際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實現。

解散公司的法律效果實現途徑有:

一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

二是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法記名股票丟失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十幾年前擁有的股票憑證丟失,怎麼辦

摘要 股票證找不到了可以補辦,帶要本人身份證到你的證券營業部補辦即可。

㈣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後怎麼補救

法律分析: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後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股東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㈤ 關於公示催告程序的相關問題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即特別程序。

其特點是:1.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階段性,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前後銜接的兩個階段;3.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范圍:

1.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我國目前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支票、匯票、本票三種,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

2.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系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申報權利的程序是:

1.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關系人在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即時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查看該票據,如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應當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如利害關系人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確權。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㈦ 記名股票被盜怎麼補救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後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股東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㈧ 農村股權證訂記錯了怎麼辦

些公司有持有其他公司的記名股權證,如該記名股權證丟失怎麼辦呢?如果直接去銀行補辦將非常麻煩,需要去法院請示催告,而向法院申請催告的話,一般都需要符合支票、本票、匯票丟失的條件,法院才會受理。那麼,當公司的記名股權證丟失了,具體該怎麼辦呢?& &企法優途律師針對該情況,作如下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因此,當記名股權證丟失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催告時遞交的申請書,應當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理由和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迅速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眾多股東可以創造向公司空間申請補發股票。而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資料查詢可知,不少法院認為記名股權證只是和股票的形式有所不同,兩者有很大的相似度。並且記名股權證和股票在發行、代表權益、轉讓方式上均是相同的。如果喪失記名股權證則應當等同於喪失股票。很多法院都是參照股票遺失申請的程序,來受理記名股權證遺失後的公示催告申請。並在無權利人申報權利的情形下作出判決。企法優途律師建議丟失股權證的公司,去銀行補辦前騰達,可以先與法院窗口的工作人員作積極溝通,並將外地法院作出的該類判決書給當前法院窗口的工作人員參考,以便說服其接受申請。如沒有人申報,法院就可以做出判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計算,丟失股權證的公司則有權向銀行申請補發記名登記股權證。

㈨ 人走股留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在章程中約定:若股東退出公司則其股份由公司回購,並通過轉讓給其他股東等方式進行合理處置。這一約定即所謂的「人走股留」條款。此類條款存在兩個焦點問題:首先,該條款是否因違背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其次,公司回購該股份是否構成被回購股權的股東抽逃出資。經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確認:「人走股留」條款合法有效且公司不構成抽逃出資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