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無記名股票持有者出席股東大會時須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在開會前幾天會提前統計參加會議的人,所以你必須交存公司股票,是為了防止下面情況發生:
你登記去參加股東大會,接下來,你賣了股票,沒有人知道,可這個時候你已經不是公司的股東了。
㈡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該在會議召開( )前公
A:二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九十日 2、 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股東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 A: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記日期 C: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D:公司注冊資本 3、 以下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的職權有: A: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㈢ 怎麼理解「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無記名股票是不記載持股人姓名的,誰持有該股票誰就是股東。如果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不把該股票交存於公司的話,那麼該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登記參加股東大會後再把股票交給其他的人,其他的人也可以繼續參加股東大會,這樣會造成混亂,不利於召開股東大會。因此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必須要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㈣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提前多長時間通知
1.20日前
2.臨時股東大會15日前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30日前
㈤ 公司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可以要求參加該公司的股東大會嗎
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持有者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就擁有該股票的股東權利。無記名股票也稱不記名股票,與記名股票相比,除了股票記載方式不同,股東權利等方面是相同的。無記名股票的優點是轉讓相對簡便,其缺點是安全性較差,誰擁有誰就可以主張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02條規定,「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可見,持有公司無記名股票的人是可以參加公司的股東大會的,會議期間應當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㈥ 關於無記名股票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問題
1.為了防止開會期間股權不確定性,因為些人會再開會期間轉移股權。
2.不是。
㈦ 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需要什麼材材料和條件,還有要通過怎樣的途徑
股東大會?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你必須代表或者聯合其他股東能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一般即出資比例10%以上),向公司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一般可以發函給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召集;如果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召集,要求監事會召集;如果監事會不召集,你可以自行召集,即提前15天,通知各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時間、地點、議題。——這是一般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參照公司章程。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你或者聯合其他股東,需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同上述有限公司流程執行,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如果都不召集,你和其他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但你們得連續90天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提前15天通知。如果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得提前30天公告,時間、地點、議題。
整個過程,你都需保留好相關證據。
㈧ 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無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由於無記名股票的流通性,所以 其持有人是不確定的,因此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股東大 會召開前三十曰發出公告,告知持有人會議地點、時間和審議事項等。
無 記名股票持有人憑藉手中持有的無記名股票即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資格。 同時為了防止在會議期間持有人隨意的變動,保障會議的順利進行,所以 如果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如果想要出席大會,就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股票交存 於公司保管。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㈨ 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全體出席時,能否召開股東會另外,股份公司召開股東會又有什麼形式要求呢
可以的,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